台湾桃园县女子和吴姓男子交往一年多,多次和男友上摩铁幽会,进行至少十次性行为,去年3月间男友住院,她到医院探病时,护理人员告知吴男是爱滋感染者,她当场吓到说不出话,担心自己被感染,虽然检查未发现感染,但气男友“隐瞒重大传染病、没说实话”,立即分手、控告吴违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检察官侦办时,吴姓男子表示,他在20年前感染爱滋病,但持续和规律接受抗病毒治疗,和女友交往时,病毒量低到医生都说测不出来,且都有使用保险套防范,不会传染给女友。 检察官向医院查询,医院表示吴男一直接受治疗,在2014到2017年5月,经5次检测血浆病毒都测量不到,医院证实“并无感染他人之虞”,检察官认定不是“危险性行为”,对他不起诉。 吴的女友不服,声请交付法院审判,法院以台湾爱滋病学林姓理事长在高院案件审理中作证表示“如果病毒量控制在测不到的状况,传染给他人的机率趋近于0”,而吴男的病毒量是检测不到,不具感染力,法官支持检方看法,裁定驳回交付审判的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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