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来自中国的留学生李坤(Kun Li,音译),因涉嫌醉驾而被警方控以相关罪名。在法庭还没有最后对他定罪时,李坤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请延长签证且涉嫌试图隐瞒曾遭刑事检控的事实,被签证官发现后将申请驳回。李坤不服提出司法覆核,亦被联邦法院驳回。 中国留学生李坤持学生签证,于2008年12月来到加拿大,其签证的有效期截止日為2017年8月30日。2016年11月,李坤因為涉嫌醉酒驾车而被警方控以相关罪名,审理日期定在2018年5月。 去年4月,李坤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请临时居留签证。 签证申请表格中有一项问题是,「你是否在任何国家曾经犯过罪?是否被逮捕过?是否被控告过?是否被逮捕过或是否被定罪过?」李坤对此问题的回答是「没有」。 申请表递交上去之后,移民部5月12日向李坤发去一封信函,称由于李坤没有说明自己曾被控以刑事罪名,因此不能获得签证。 李坤回信称,他当时对这个问题理解错误,以為只是问「是否曾被定罪」。他重申自己没有犯罪纪录,但承认他在安省曾被逮捕,并且被控「醉酒驾车」以及「驾车时体内酒精浓度超标80」。 但李坤的这个辩解还是没有被签证官接受。2017年5月30日,签证官拒绝了李的签证,理由是:表格中已经清楚地要求说明是否曾被逮捕、检控或定罪。有关是否曾被检控,是评估可否来加拿大的直接材料。没有表明这一点,就会中断对申请人的进一步评估。 李坤对签证官的这个结论不服,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他列举的理由中称,在加拿大醉驾行為对申请临时签证并不重要,因為在加拿大面临刑事指控不会有移民后果。 他引用移民法中的条款称,永久居民或外国人只有在加拿大被定罪為犯下重罪时才不能获得签证。而所谓的重罪,是指可处以6个月以上监禁,或最高刑罚為至少10年监禁的罪行。 或者永久居民或外国人在国外犯罪但还没有被定罪,而所犯罪行如果在加拿大定罪的话,最高刑罚為至少10年。 尤其是外国人在加拿大犯罪时,只有已经被判定犯有受到起诉的罪行,才不能获得签证。而仅仅是被控告但还没被定罪,不应成為不批准签证的理由。 基于以上理由,李坤认為他所面临的醉驾指控不应该影响他的签证申请。 移民部方面则辩解称,申请人必须全面披露个人情况,以确保移民签证申请得到适当和公正的管理。虚假陈述不一定要是决定性的,才能成為签证申请中的实质性资料。如果对这个过程的影响足够重要的话,那就是重要的。 更重要的是,不真实或误导性的答案,是否会產生阻止或避免进一步调查的效果,即使这些调查可能不会导致驱逐的结果。 而李坤的情况不是没有先例,在Patel v Canada一案中,上诉人也是因為面临醉驾指控而被驳回签证申请。甚至在此案中,检控方还撤销了控罪,即便如此,该上诉人还是没有拿到签证。 审理李坤上诉的法官认為,他认同Patel案中法官的判决,即「如果在申请过程中做出失实陈述,即便在收到相关信函之后澄清或更正,则仍然构成虚假陈述,签证官有权拒绝申请。」 在签证官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即便移民官员发现了李坤的失实陈述,这也不能将李坤保持自身坦诚的责任减至最小。(如果签证官对事实陈述视而不见)就违背了移民法的意图、目标和规定。 因此,法官判定签证官合理地认定,李坤的临时居留签证申请中包含了违背移民法的重大失实陈述,李坤的司法覆核申请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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