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华裔入禀卑诗最高法院,向一间人力资源公司及其负责人追讨逾22万元。诉讼指,涉事的人力资源公司及负责人,声称能安排在中国的21名农民工取得签证,前往魁省任职清洁工人,但有关承诺在原告人缴付款项后却未兑现。最高法院法官判处原告人胜诉。有移民律师认为,本地清洁工人并无短缺情况,从中国「输入」农民工任清洁工人的做法,成功机会微乎其微。 提呈诉讼的华裔译音姓刘(Liu)及陈(Chen),向姓黄(Huang)、姓马(Ma)及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追讨欠款及赔偿。判词指,原告人于2009年认识答辩人,原告人及该人力资源公司,为一间在魁省的国际移民公司担任中介人,而人力资源公司则授权原告人在中国担任中介角色,协助于当地招聘工人。 刘与答辩人于2009年6月见面,答辩人当时表示他们正在进行一个移民项目,计划从中国招聘清洁工人到加拿大工作。答辩人称,他们将为这些工人申领工作签证。 刘曾质疑,加国政府是否会容许中国清洁工人到加国工作,但答辩人称他们在加国有「特别门路」可以成事。 在随后的会面,答辩人提出收取每名工人10,500元,作为培训及申请的法律与顾问费用,21名工人的总收费为220,500元。原告人答应参与,并于中国招聘21名农民工,以及向答辩人预付220,500元,并将款项存入该人力资源公司。 根据双方的协议,答辩人需为工人准备需要向加国政府提交的申请表、提供法律协肋、寻找雇主及找工作。原告人并承诺,当收到款项后,便会开始培训及申请工作,但其后却将培训及申请作不必要的拖延。 另外,双方的协议并订明,如在申请文件提交后三个月内仍未取得工作签证,则保证会提供退款。 答辩一方最终无法为工人取得签证,但拒绝还款,并声称可为工人改为申请农场工人签证,但需要更改他们的申请文件内容。原告一方向答辩人表示没有兴趣继续合作,并要求退款,但答辩人未有理会或拒绝。 原告人向答辩人追讨220,500元退款,以及要求法庭就原告人的疏忽失实陈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及失实陈述判罚。 卑诗最高法院法官在裁决中指出,原告人只是基于答辩人口述的内容,而与对方达成协议及将款项存给答辩人。 不过就失实陈述方面的判罚与赔偿方面,法官指出,刘姓原告人虽然将自己塑造成一名简单的家庭主妇,但她在中国拥有内科医生资历、于本国及中国均有住所,而其丈夫亦是富有经验的商人,在是次交易中的款项,也是从两人的联名户口汇出。她过去并曾参与同类的项目,包括2006年的「钢铁工人项目」及2008年的「焊接工人项目」,另外亦曾参与一个最终未能成功申请任何工人前来加国的项目。 另外,陈姓原告人亦拥本国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又曾参与类似的移民招聘项目,由此可见两名原告人对同类项目,已有一定的经验,因此不接纳他们就疏忽失实陈述或失实陈述申请索偿。 法官指,由于没有证据显示陈姓原告人有向答辩人支付款项,因此裁定,只有刘姓原告人有权就该笔220,500元的款项提出索偿。但原告提出的其他索偿则被撤销。 移民律师王仁铎与法律公证人兼移民顾问任立三均认为,申请中国农民工到本地任清洁工人的计划,成功机会微乎其微,也从未听过从中国聘请农民工来加国任职清洁工人的「移民计划」。他认为,个案中的项目似是一个「局」多于真正的移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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