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续有移民二次回流加拿大﹐这类移民当初离开加国时﹐未向税局申报﹐又或有意﹑无意将自己当作加国税务居民﹐但当他们再次回归加国生活后﹐可能会被联邦税局追究他们在国外时期的税款﹐移民便要向税局矫正。 此外﹐亦有人不符合加国非税务居民的资格﹐却以此方式报税﹐只上报加国收入﹐而略去海外收入。他们面对税局追税的风险最大。但他们可透过税局的自愿披露计划﹐向税局「坦白从宽」﹐只要获得接纳﹐他们补交欠税及相关利息﹐通常都可免付罚款及刑责。 特许会计师梁万邦列举出四种情况。其中一种是二次回流(即移民回原居地后重返加国)在离开加国时﹐虽合符非税务居民身分﹐但离境时未向税局交代。当他们报税时﹐却仍以税务居民的报表报税。 他们即使报了加国收入﹐如本地物业的租金收入等﹐但由于税局处理税务与非税务居民的方法有别﹐故在这情况下﹐这类移民回归加国后﹐仍可能被指意图欺暪税局。 在这情况下﹐他们返回加国后﹐须向税局纠正﹐取消离加期间的报税表﹐改交以非税务居民的报表﹐然后补交所欠的税款及迟报的利息﹐便没有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移民离开加国期间是合乎非税务居民身分﹐但过去从未报过税﹐而他们离境时又无向税局交代。他们返加后﹐亦须向税局釐清。 如一些已移民的学生﹐他们读书时没有报税﹐到了大学毕业后便马上回流﹐到原居地(或国外其他地方)打拼﹐正因他们过去从未报税﹐离加时﹐税局亦未有察觉。
数年后﹐当他们决定回流返加时﹐便应向税局报告﹐交代他们当年离加的日期。由于他们离境期间是合符非税务居民的条件﹐故他们在海外时期的收入毋须付税。 有移民不符合非税务居民资格﹐偏偏以此身分报税﹐只向税局申报加国收入﹐却忽略海外收入。这类人面对的风险最大﹐因税局或会怀疑﹐当事人刻意隐暪海外收入。 梁万邦建议这类移民「应预早透过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的方式﹐主动向税局交代(有关资產的)事实的全部」﹐而且「愈快愈好」﹐因这较易获税局接纳。通常税局都会「坦白从宽」。当事人只要补上所欠的税款及迟交的利息﹐通常不会被额外罚款或负上刑责。 根据税局的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税局可豁免当事人最长10年(由新近一年倒数)漏报的收入或海外资產。 梁指出﹐当移民将大笔款项(超过1万元银行便向政府申报)从海外调动至加拿大﹐而当事人过去从未申报过这些资產﹐除非当事人能解释及证明款项的来源﹐如属于遗產﹑礼物﹑与配偶分產等﹔否则﹐税局便会追查﹐当事人如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税局便会将之视為加拿大收入徵税。 第四种情况是﹐有些移民喜欢加国与原居地两边走﹐如冬天返回原居地居住﹐夏天则留在加拿大。这类情况是否符合非税务居民的条件则很难一概而论﹐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故他们报税时﹐应先諮询税局或专业人士。 梁万邦表示﹐未察觉税局加强监察二次回流人士的报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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