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放弃全部家产?卑诗省任女士现在恐怕是肠子都要悔青了。任女士和西人老公在经历8~9年的跨国师生恋后,离婚后不但几乎得不到家产,反过来还要支付前夫的生活费。 按照卑诗省法院的裁决文件,1994年,艾默森(Mr. Emerson)在北京人民大学当客座讲师,他与在同一大学读书的任女士相遇,并且擦出爱情的火花。当时艾默森50岁,任女士19岁。 2年后,他们开始同居,约一年后他们的女儿在北京出生。1998年7月,两人移民加拿大,定居多伦多。一年后,儿子出生了。2001年3月,他们办理了结婚手续。次年,一家四口人移居温哥华。 艾默森的资产 按照艾默森长期助理姆林(Heidi Moulin)女士的证词,艾默森在和任女士相识前,他在巴黎和多伦多经营语言学校,1990年出售巴黎分校的所得在20-30万之间;在1989年,姆林经手汇给艾默森的巴黎分校的盈利所得是50万加元。 1998~2004年间,艾默森将数十万美元转入中国的一家银行,那段时间他曾打算在中国开设英语学校。其中许多汇款的受益人是任女士。但是这些钱最终用于何处,法院没有定论。 在多伦多居住期间,艾默森继续经营他在多伦多的语言学校,他是家庭的唯一收入者。他们迁到温哥华后,艾默森在那里创办了他在加拿大的第二所语言学校。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从中国来加拿大的留学生明显减少,艾默森关闭了他的两所语言学校。不过,多伦多学校的关闭让他陷入2起诉讼中,起诉人分别是参与多伦多学校经营的前妻和学校的房东,诉讼索赔分别是250万美元和180万美元。 签订《分居协议书》 后来,任女士在卑诗大学(UBC)Sauder商学院进修期间,她与丈夫之间的感情破裂,开始分居。2004年3月,他们签署了《分居协议书》。 由于艾默森前妻对丈夫居所提出了“留置权,在未经前妻同意的情况下他不能出售”,任女士在签署《分居协议书》时,放弃了对艾默森住所的索偿权。 《协议》声称,他们了解对方的财务信息;双方都放弃对彼此财产的索偿权,包括:银行账户、储蓄和投资等。 《协议》免除了任女士在本文前述的2起案件中的赔偿责任。艾默森按照当时年收入3.2万计算,他须每月付给任女士468元,以帮助她抚养两个孩子。 申请搁置《分居协议书》 《分居协议书》的签署,让任女士在8~9年的婚姻之后,一无所得。2017年,42岁的任女士到卑诗省法院状告73岁的艾默森,试图搁置《分居协议书》,以便她获得生活费与部分家产。 根据资产负债表,2005年2月10日,艾默森的净资产为178.9万加元,负债是12.2万加元。 她告诉法院,她在协议上签字之前,没有咨询法律顾问,并称,当年受艾默森的误导,才决定放弃争夺所有家产。艾默森曾告诉她,他前妻与前房东分别向他索赔250万元和180万元。实际上,前房东只起诉他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公司败诉,他也没有经济损失。 “搁置”过了有效期 卑诗省法官詹金斯(Justice Jenkins)于2月15日做出判决。 法官称,《分居协议书》对任女士非常不公平,遗憾的是依照法规,已经过了搁置《分居协议书》的有效期。根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双方离婚两年后,不能再搁置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他们于2005年离婚,搁置期限已过。因此,《分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支付男方生活费 2004年签订《协议》时,任女士供职于银行,虽然之后她的经济出现问题,甚至资不抵债,但是2009年转做地产经纪后,收入逐步升高,2015年之后的3年,任女士的佣金收入分别是:4.4万、9.4万、12万。 相比之下,73岁的艾默森早已退休,近年来靠养老金生活,虽然还有部分投资收入,但在2013年~2017年间,他年入大约2万元。 法官表示,依据《配偶赡养咨询指南》(the Spousal Support Advisory Guidelines,SSAG),高收入的任女士需要养活艾默森。从2015年12月1日算起,她须每月付给前夫艾默森875元生活费。如果以前没付,还需要补齐。 艾默森目前拥有的物业中,有一套位于Seymour街的公寓,不过,他证明购买公寓的资金来自于他和任女士相识前。而另一所位于Thimbleberry Court的房子在孩子托管名下,并非家庭财产。艾默森的其他物业均在《协议》之前售出,收入用于支付Thimbleberry Court房屋。 因此,在各方之间分配的唯一家庭财产是Seymour街公寓的增值部分。 在判案时,Seymour街公寓的估值比购买时增加20万,因此,法官判定,艾默森需要支付其中的一半,即10万元给任女士。 2004年分居后,2009年2人关系有所缓和,2012年再次分居。在2015年离婚前,他们的分居并没有向孩子们公开,在家庭关系出现问题的10年间,2个孩子一直被蒙在鼓里。 记者三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任女士。至截稿时,记者没收到对方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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