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 2018 年 4 月 2 日起实施。 2018 年 3 月 8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公告,认定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决定于 3 月 23 日起,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 232 措施)。 232 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不符合 " 安全例外 " 规定,实际上构成保障措施。该措施已于 3 月 23 日起实施,对我国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 232 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我自 2018 年 4 月 2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 7 类 128 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 120 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 15%,对猪肉及制品等 8 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 25%。 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我国倡导并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对美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是我国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我国利益而采取的正当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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