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太华一名华人女房东“H”女士将房子租给五名房客,结果遭遇火灾。女房东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一名租客以“火灾发生时不在场”为理由,要求法庭驳回房东对他的索赔要求,但是未获成功。 据安省高等法院公布的信息:在2012年4月,“H”女士同五名租客签订为其一年的租约,将一幢位于渥太华市内的物业租给他们住。当年的7月1日,出租屋发生火灾,当时五名租客中有四人都不在房子里,只有一人“A”,以及四名访客在场。 火灾大约造成了20万元的损失,“H”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将租客“A”、四名访客,以及其他四名当时并不在现场的租客统统列作被告。 在庭上,租客“M”表示,火灾同他毫无关联。他还提交了自己不在场的证据;他从当年的4月中旬(也就是签署租约的两个星期)后就返回多伦多同家人同住,直到8月才回来。 “M”据此向法官提出了“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申请,要求不被列入被告,并驳回房东对其索赔要求。 (所谓“简易判决”,指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material facts〕不存在真正的争议〔genuine issue〕或案件仅涉及法律问题时,法院不经开庭就结案。) 安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就“M”是否应该被列入被告,做了详细的解读。 他审阅的“H”女士同租客签订的租约。 尽管租约里的“租客”(tenant)一词用的是单数,但是从上下文来看,指的是五名租客这个整体,其中当然包括“M”。 在租约的第三条,列出的租客也是五人。 在租约的第13条,则规定了租客的责任:任何由租客本人、他的家庭成员、客人,或者在租客的同意下出现在出租物业的人士,因疏忽、不小心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开支或损坏,将由租客向房东赔偿损失。这一条同本省的《住宅租赁法》并不冲突。 在《住宅租赁法》中的第34条也规定,出租物业如被租客,或被其允许进入物业的人士损坏,租客一方负责维修成本。 有鉴于此,法官拒绝了租客“M”不被列入被告的请求,所有的五名租客必须共同对房东负责。不过,由于“M”在火灾发生时不在场,他日后可能有权向其他租客提出赔偿请求。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租房者以警示:寻找一同签署租约的室友(co-tenant)时一定要谨慎。万一对方损坏了房屋,即便你不在场,也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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