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担保将根据上诉部门列举的理由﹐重新考虑。 吴是58岁的加拿大公民,他之前已经有过2次婚姻﹐不过都没有子女。他担保的太太是51岁的中国公民。她曾离婚﹐有2名子女。 在这次担保申请之前﹐他已经分别在2012年12月和2014年4月2次担保、但2次遭到拒绝。 上诉部门官员于2017年11月29日举行聆讯。吴和他的太太都在聆讯中作证。 吴表示﹐他初识女方是在2006年4月。当时他去中国访问。虽然此时他还没有离婚﹐但目的则是去找个老婆。他当时住在广州。女子是开平居民。他经女方的大表姐介绍﹐认识了女子。他多次去开平看她。 两人作证时都说﹐他2009年再次去中国﹐这次双方的关系升级。2010年他再回来﹐举办婚礼。 吴表示﹐他们当时通过微信、信件和电话互相联系。但是他没有提交这方面的证据。移民官为此怀疑。但上诉部门官员则认为﹐缺乏这方面证据﹐的确是个问题。但据此认为他们的婚姻是假的﹐那么证据就不够充分。 上诉官对双方作证中有关求婚的一个细节﹐说辞一致﹐印象深刻。原来当男子求婚时女方并没有立刻答应﹐因为此刻他还没有完成离婚手续。 迄今双方结识已经11年﹐结婚也有7年。上诉官发现﹐男子对女方的房屋佈局﹐以及和她住在一起的家人情况﹐十分清楚。也知道她的孩子的名字﹐和他们是上学或者工作。 其中有一个问题﹐是男子不知道太太的同住的兄弟的名字。而女方也不知道男子兄弟姐妹的名字。他们解释﹐是大家见面都是互相叫大哥、大姐﹐而不叫名字。但是移民官说﹐他们从纪录资料中﹐无法发现此一习俗。 上诉官认为﹐不管怎么样﹐因为不知道对方兄弟姐妹的名字就断定他们婚姻不诚实﹐是证据不足。此外上诉官发现﹐这夫妇俩受教育程度分别是9年和8年。因此也并非是精明强记的人。上诉官觉得﹐以他们的程度﹐应该承认他们表达的对于互相的了解﹐已经足可证实他们婚姻的真诚性。 吴在作证时称﹐他曾多次给太太汇款。但是﹐虽然他提供了2011年到2017年的汇款证据﹐他未能提供2006年到2010年的证据。 上诉官认为﹐虽然缺乏前一段时间的汇款证明﹐但这不足证明他们的婚姻为假。而他能提供的汇款证明﹐使得上诉官发现﹐早在2012年他第一次进行担保申请之前﹐他就开始给女方寄钱。 为此﹐上诉官认为﹐他们俩的是一段真挚感情的婚姻﹐而不是便利婚姻。上诉部门最终判决﹐允许上诉。移民官拒绝的决定就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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