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内一宗金额接近4000万元人民币的钱债官司,由中国河北省的高级法院一直打到加拿大卑诗省的最高法院。加国法官日前宣判,重申兴讼人有权在加国索偿,只是欠钱年息率调低至符合加国法律的60%。 卑诗省最高法院主审法官麦金托殊(George K. Macintosh)在判词中略述案情,指出兴讼人W先生向L女士与M先生夫妇追讨欠款。在2014年4月,已经在中国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裁决。W先生在当年6月中之前可以取回逾3800万元人民币,该笔金钱包括借债本金、利息、罚款、经济损失、与其他开支。假若被告不能按时偿还该笔款项,则每天需要附加0.2%的惩罚性利息。而中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去年5月,否决被告人重审的申请。 可是欠款一直未完全清还。W先生入禀加国法院,向在加拿大拥有资產的L女士与M先生追讨欠款。判词引述与讼人指出,已经交还1325万元人民币,尚欠2502万元人民币。由于每天0.2%的利率折算年息达73%,超逾加拿大法律所容许的最高息率,原告人W先生愿意息率调低至60%。 麦金托殊法官否认原告人W先生是「大耳窿」的指摘,指出W先生一直採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并没有威胁、恐吓或採用暴力。而且W先生从来没有来过加拿大。直至兴讼,与加拿大没有任何联繫。法官反指辩方的供词有不尽不实之处。 法官认為,虽然追讨欠款的年利率由73%降至加国法律容许的60%,但加国法院并没有否决中国法院原先的判决,只是将追讨的利息限制在加国法例容许的范围之内。中国法院的判决,仍然需要执行。 麦金托殊法官又判定,原告人W先生,可以索取特殊赔偿(special cost);法官希望籍此提醒各人在法院之内作供要慎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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