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税务法庭最近判税局败诉,允许温哥华一对华人夫妇报税时将子女报读各式各样的课外活动费用当育儿费。 法庭资料显示,温哥华男子GARY KWAN在银行工作,他的太太做贷款经纪,二人有一对子女,儿子今年14岁﹑女儿12岁。两人工作时间基本上是朝九晚五,子女每天下午3时放学后两人无力照看,便安排子女在放学后参加各类型课外活动,包括中文班﹑棋艺社﹑数学班﹑滑雪班和夏令营等,同时聘请两名中学生、两名双语大学生负责接送及辅导子女。 GARY KWAN在2016度报税时,将以上费用共5,086元当作托儿费,向税局申报扣减,但被指费用不符合育儿定义而被税局否决,税局认为这对夫妇付出的是活动费,并不符合“所得税法”中有关托儿费的定义。GARY KWAN遂向联邦税务法庭要求重估。 法官认为,上诉人与太太一周五日全职工作。他们将子女送往中文班﹑棋艺社﹑高尔夫球班等,无非是为了让上诉人夫妇可继续工作。 “所得税法”第63条规定,允许纳税人为符合条件的7岁以上和16岁以下儿童扣除最高5,000元的育儿费用;符合条件的7岁以下儿童抵扣8,000元,残疾儿童1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有权为他的两个孩子每人扣除最多5,000元的育儿费用。 为此裁决,上诉人所报的绝大部分育儿费获准扣税,但有两项除外:一是上诉人要求扣减儿子在周六参加棋艺比赛的35元费用,因无证据显示,当日上诉人夫妇都必须上班,二是上诉人支付了260元,让子女参加逢周五举办的全日制滑雪班,一般来说其子女当日应上学却选择去滑雪,明显以此为娱乐,因此 这个费用不能抵税。 加上GARY KWAN申报子女活动营的费用超过最高限额,最后裁定共有465元不符合扣税标准,其余4,621元税局须予以扣税。 这个法庭判例相信对其他华人朋友有非常大的帮助,以后再有类似报税疑问可循此判例。 法庭判决文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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