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移民K先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EI)期间﹐曾经2度离开加国。加拿大就业保险局认為他在这2段时间内不应领取保险金﹐而且对他课以罚款。K向保险局全科处上诉。全科处认定他其中有些时间是合格的﹐并减少了罚款。K不满﹐要求向保险局上诉处上诉﹐但未获准许。 保险局认定﹐K有2段时间不能领取保险金。这2段时间分别是﹐2015年的7月14日到8月28日﹔2016年的8月16日到26日。他离开加拿大外出﹐未能显示他可以接受工作。 保险局还给他开出罚款。 K為此向保险局全科处上诉。全科处经过听证调查认為﹐K在其中一段时间内应有资格领取保险金。因為离开加拿大外出﹐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全科处认定﹐K提出的证据﹐显示2015年7月14日到8月3日﹐他是符合其中一个例外情况的﹐因此这段时间内他应有资格领取保险金。但是其它剩餘的时间﹐则仍不应领取。此外﹐全科处為他减少了罚款。 K不满意﹐申请向保险局的上诉处上诉。但是这个上诉未获准许。 上诉处指出﹐提出申请是上诉的第一步。在这个阶段﹐申请人需要提出证据﹐让人看出其未来的上诉有一定的成功的机会。这个步骤对于申请人有一定的难度﹐但并不是非常困难。因為虽然申请人需要提出可能成功的详细理由﹐而并不必对此加以证实。 2018年5月23日﹐上诉部门给K去信﹐告诉他需要提供相关的详细理由。必须在6月22日之前回音。但是K没有做出反应。到6月26日﹐上诉部门给他打电话﹐向他解释信中内容。他答应提供详细理由。但是到规定的7月26日﹐他仍没有提供资料。 不过﹐K要求上诉有一些简单的理由。包括﹕虽然他受过高等教育﹐他对于法律仍不够了解﹔他的财务状况不稳﹔他是一个移民﹐虽然到埠已经10年仍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等。 全科处在和他本人交谈之后﹐认為他在2段时间内﹐即2015年的8月4日到28日﹐和2016年从8月16日到26日﹐不够领取保险金资格。 此外﹐全科处认為他没有揭示上述期间他离开加拿大在外工作或旅游﹐那构成了有意提供虚假信息。因為他知道如果他在相关问题上掛鉤﹐他就会领不到保险金了。 上诉处称﹐上诉并非重新审理。作為申请人﹐K虽然陈述了一詬些理由﹐但未能就原来的决定中涉及到法律、事实或者管辖范围等提出议题﹐因此﹐上诉处只能认為﹐他的上诉没有成功机会﹐从而拒绝他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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