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杭州夫妻,年纪轻轻,男人名下有一套500万的房产,女人名下有一套300多万的房产,看上去让人心生羡慕,但是打起离婚官司来,不仅把父母都拉进来加入“战争”,甚至还提出了亲子鉴定。 这是杭州某基层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离婚案。 案件中比较特别的是,两套房产均为男女双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按揭,但是男方在庭上出具了一份蛮特殊的协议,是男方父母与男方缔约,父母言明:我们父母帮你支付首付款及还贷属于对你个人的赠与,其他人不得分割。 这个“其他人”显然指的就是媳妇,那么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两套房子均购买于恋爱期间// 2015年,经人介绍,双方相识。 现在从递交到法院的证据来看,就在双方认识的当月,男方购买了城北某楼盘一套三居室公寓,总价为300余万元,男方支付了首付款,其余动用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 半年后,女方也以按揭形式买下城郊某楼盘公寓,当时总价200余万。 两人买房均以个人名义。 据男方说,2016年两人觉得感情不好欲分手,没想到女方怀孕。两人仓促结婚。 怀孕生产,女方大多时间都是住在娘家。根据男方的说法,两人共同生活的日子不过个把月。 后来争吵不断,女方甚至都不让他看孩子。 //离婚官司里男方突然拿出父母赠与协议// 离婚诉讼是男方提起的,女方也提出诉讼请求。两人的要求都是相近的,一是要孩子,二是要求分配对方婚前房产在婚后的还贷和对应的增值部分。 关于孩子,男方还提出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亲生的。 那么焦点就集中在房产上。 其中,男方出具了一份此前女方从来不知道的协议,协议的双方是男方和其父母,内容是说男方名下的那套房子无论首付款还是后来的婚后按揭,都是父母出的钱,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其他人不得分割。 在庭上,男方说,首付和商业贷款部分都是我父母出的,我的公积金贷款也是属于我个人偿还,所以女方对该房产未作任何贡献,所以女方不应分得该房产的还贷及增值。 女方质证,男方用以说明父母帮助还贷的流水并不清晰,看不出是哪个账户出的钱。而且男方收入稳定,加上公积金完全有能力以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根本无需父母出资。 另外,从男方的工资卡流水来看,每个月男方都会用取现的方式将账户的钱取完,所以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个所谓父母赠与其房贷不是事实,款项都是男方自己的。这份协议就是为了应付离婚官司而在近期制作的。 //“父母赠与子女单方面”到底怎样才有效// 最后,离婚官司中孩子判给了女方。 关于房产,法院的判决是登记于原、被告名下的房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视为共同支出,各分一半,并获得在此期间对应的房产增值。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至于那份赠与协议,法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并因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相对方对上述事项知情,法院不予采纳”。 那么,如果婚后还贷部分真的是父母资助,这方面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浙江省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迪波说: 其实在家事法律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赠与协议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单一考量依据,仍应结合赠与是否实践、其赠与财物有否明确指向性受赠方、赠与时间等事实要素综合判断。 同时,基于家事关系的私密性,因此,对赠与物的来源,尤其是赠与物若为钱款的情况下,对来源的分辨也应属于事实审查的范畴。 以本案为例,赠与合同、赠与实际发生时间、赠与款项指向子女个人名下房产还贷、赠与款项来源均应加以综合考量,以判断赠与人的赠与给子女一人的意思表示及履行是否真实。 通俗来说,如果房产是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而且父母用自己的钱帮子女还贷也是非常明晰的,那么,不需要协议约定也能说明父母是赠与房产所有人自己的子女一人的。 如果房产是登记在小夫妻名下,比如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个“赠与”就有点说不清楚了,一般来说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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