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一名姓赵的华裔女子在2010年﹐分别為5间不同的电影及电视製作公司担任第二摄影师助手,每次她都与个别的僱主签订合同。由于赵女并非在固定的办公室上班﹐故工作地点时远时近﹔此外﹐工作时﹐她须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话及电脑﹐而赵女声称﹐这些费用须由她承担﹐于是当年报税时﹐她申报1,149元工作开支(employment expensese)作扣税用﹐以及相关的277.46元货劳税(或合併税)退税,但遭税局拒绝,她之后上诉。 联邦税局在个别情况下﹐的确容许国人以就业开支扣税﹐但当事人必须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僱主要求僱员承担有关开支﹐以及有关费用必须与工作有关﹔当事人在报税时﹐亦须填妥T2200表格﹐以备不时之需。赵女正因未能提交有力证明﹐亦未能按税局要求提交T2200表格﹐故联邦税务法庭驳回她的上诉。 赵女声称﹐2010年受聘于EP Canada﹐但该公司负责支薪的职员提供的证据显示﹐赵女并不在他们的工资单上﹐故有理由相信﹐EP Canada与电影或电视製作公司合作﹐直接聘请赵女的﹐则是其中几间製作公司。 赵女报称的1,149元工作开支﹐与其出示的另一份文件所显示的3,352元同类开支有出入。对此﹐赵女无法解释。 至于赵女报称的工作开支中﹐包括泊车费﹑往工作地点的交通费﹑膳食费﹑会计费﹑电话费﹐以至买手机套及充电器等。在多项开支中﹐除3项外﹐其他都发生在2010年上半年。 税务法庭的法官认為会计及膳食费均不符合申报条件﹐故将之剔除。至于交通费﹐由于在这段时间内﹐赵女受聘于5间不同的製作公司﹐偏偏赵女又没有為这此开支作纪录﹐故无从得知赵女究竟工作了多少日﹔每个工作点所工作的日数﹐以至这些开支是否真的与工作有关。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前往工作地点只列作个人开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作工作开支﹐但前题是当事人须提交证据。但赵女的呈堂证供则缺乏详细资料﹐亦无从得知製作公司最后有否向赵女发放交通津贴﹐弥补这些开支。 手提及固网电话费及家居上网费方面﹐法官同意﹐赵女的确使用手提及固网电话在工作上﹐但赵女受聘的5间公司中有2间会发放手提电话费津贴﹐但赵女不能清楚显示﹐电话帐单上﹐那些电话费属于其他3间公司。而固网电话及家居上网费﹐赵女则与其兄及母亲共用﹐故即使列作工作开支﹐亦只是赵女报称的三分一。 赵女又申报了6个智能电话套﹑手提电话电池﹑iPod的外置充电器及一个DVD机。 赵解释﹐因拍摄场地多尘﹐故手机套很易变脏﹐故需频密更换﹔她亦须经常使用手电﹐故须经常充电。但她就无法解释iPod与DVD机如何与工作扯上关系。 综合所得﹐赵女报称的千多元工作开支中﹐只有极少部分符合申报条件。法官裁定只能给赵女有限的退款﹐并发还税局重新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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