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据加拿大《明报》报道,加拿大安省一名姓赵的华裔女子在2010年,分别为5间不同的电影及电视制作公司担任第二摄影师助手,每次她都与个别的雇主签订合同。 赵女士称一些办公费需自己承担,于是当年报税时,她申报1,149加元工作开支(employment expensese)作扣税用,以及相关的277.46加元货劳税(或合并税)退税,但遭税局拒绝。她随后上诉。 联邦税局在个别情况下,容许国人以就业开支扣税,但当事人必须出示充分证据,证明雇主要求雇员承担有关开支,以及有关费用必须与工作有关。当事人在报税时,亦须填妥T2200表格,以备不时之需。赵女士因未能提交有力证明,也没按税局要求提交T2200表格,故联邦税务法庭驳回她的上诉。 赵女士声称,她2010年受聘于EP Canada,但该公司负责支薪的职员提供的证据显示,赵女士并不在他们的工资单上,故有理由相信,EP Canada与电影或电视制作公司合作,直接聘请她的是其中几间制作公司。 由于赵女并非在固定的办公室上班,故工作地点时远时近;此外,工作时她须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话及计算机。赵女士声称,这些费用须由她承担,赵女士报称的1,149加元工作开支。但这与其出示的另一份文件所显示的3,352加元同类开支有出入。对此,赵女无法解释。 法官逐项分析赵女士的报税项目,认为她报称的千多元工作开支中,只有极少部分符合申报条件。法官裁定只能给赵女士有限的退款,并发还税局重新评估。 赵女士上诉,但最终被法官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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