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福利吸引﹐是移民选择移民加国的原因之一。一名来自中国大陆的耆老移民為取得老人金(OAS)﹐将自已移民加拿大前来加探亲的逗留时间也计算在内﹐以符合申请人必须在加拿大居住满10年的要求﹐却被向联邦就业和社会发展部识破,拒绝其申请。该名耆老移民仍然不服﹐上诉到社会保险仲裁庭。 上海移民 2010年家庭团聚来加 上诉人是一名来自上海的移民,在2010年9月29日透过家庭团聚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分,担保她移民加国的是她的女儿。 出生于1939年的上诉人在中国生活了60多年,她曾在2000年来加探亲,其后返回上海居住超过3年。她在2004年再度来加探亲,在加拿大居住了3年多。她从2008年5月20日起,基本上连续地在加拿大居住。 上诉人在2015年11月9日向联邦就业和社区发展部申请老人金被拒,理由是她没有以居民的身分在加拿大住满10年。她遂向社会保险仲裁庭提出了上诉,称她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已经以居民的身分在加拿大居住了一段时间。 社会保险仲裁庭在今年5月公布的裁决书中指出,该宗上诉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议题:其一,上诉人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是否以居民的身分在加拿大居住了一段时间? 其二,基于上诉人累积的居住时间,当她在2015年11月9日申请老人金时,她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裁决书指出,确定某人居住在加拿大的前提是,其将加拿大视為自己的家,并在加拿大境内的任何地方居住。这与某人身在加拿大是有显著不同的,一个人可以身在加拿大,但并非加拿大的居民。 至于如何确定一个人是否為加拿大居民,可基于以下因素,包括:与个人财產的联繫;在加拿大的社会联繫;在加拿大的其他联繫(拥有医疗保险、驾照、租约、税务纪录等);在其他国家的联繫;在加拿大居留的规律和时间长短,与离开加拿大的频率和时间长短进行比较;一个人的居住状态,或者一个人在加拿大的生活是否已扎根和安居。 针对上诉人声称其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曾有两段时间是加拿大的居民,其中的第一段时间是2000年1月12日至2000年10月7日﹔第二段时间是2004年6月26日至2007年8月23日,上述裁决书分别就上述两段时间进行了分析。裁决书指出,儘管上诉人在2000年1月12日至2000年10月7日期间身在加拿大,但她并未将加拿大视為自己的家。 上诉人在2000年1月12日以游客的身分首次来加,她在同年10月7日离加返回中国,在2000年10月7日至2004年6月6日期间与她的丈夫居住在上海的家中,她的大女儿也居住在上海。 当上诉人身在加拿大与她的次女共同居住期间,她与加拿大的联繫不足以建立她的居民身分。例如,她在加拿大没有银行帐户;她除了与家人的联繫之外,没有其他的社会联繫;与她在来加前居住在中国长达60年以及从加拿大返回中国后居住在中国长达44个月的时间相比,她在加拿大逗留9个月的时间是极其短暂的。 此外,上诉人也没有诸如驾照、租约、报税等其他的联繫,她在加拿大的居住状态不是根深蒂固的,是依赖于她的女儿的。 返回上海后留居逾3年 与此同时,上诉人依然拥有在上海的家,她在返回上海后在那里居住了超过3年,她与中国的联繫是紧密的。因此,在2000年1月12日至10月7日期间,她仅是一名到访加拿大的游客。 儘管上诉人在2004年6月26日至2007年8月23日期间身在加拿大,但她仍未将加拿大视為自己的家。 裁决书分析说,上诉人在2004年6月26日持游客签证入境加拿大,她的游客签证的有效期获准延长至2007年8月26日,她在2007年8月23日离加返回中国。她在2007年8月23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再度居住在上海的家中。在个人财產方面,儘管上诉人声称其自2000年以来拥有加拿大的银行帐户,但没有证据显示,她拥有房屋、生意、汽车或家具。她在这段时间依然拥有在上海的房子,她在加拿大没有个人财產的联繫。 在社会联繫方面,上诉人与女儿居住在一起,她没有外出工作,她唯一的社会联繫就是与邻居的联繫,她没有加入任何俱乐部或组织。在加拿大的其他联繫方面,上诉人没有驾照也没有报税,没有任何保险单,她的旅游签证获得延期,但除此之外没有与任何公共服务机构有过任何互动。 在加拿大的居住状态方面,联邦移民部在这段时间内将上诉人视為游客,上诉人说自己在这段时间内是加拿大的游客和临时居民,这些字眼无法形容她在加拿大已扎根和安居。 根据上述裁决书的结论,截止至上诉人在2015年11月9日申请老人金,她在加拿大居住的实际时间是7年173天,这意味着她不符合申请老人金的资格。不过,上诉人并未被排除可再度申请老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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