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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5月22日 外领函[2015]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人事局,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自2007年2月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以来,我驻外使领馆为相关人员办理了大量《健在确认表》,使他们得以在国内顺利领取养老金或养老保险。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了较大变化,为保障在境外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对驻外使领馆健在证明办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改为“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式样见附件),该表分上下两联,上联由驻外使领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
二、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并填写上述资格审核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领馆印章(设有领事部的使馆可使用领事部印章)。该资格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三、如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及30天内办理的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30天内的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四、如申请人向居住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公证并办妥当地认证手续,我驻该国使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五、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关(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上述审核表或领事认证。
六、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以及短期在境外居住人员如需办理上述资格审核表,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七、驻外使领馆可自行打印或在当地印制上述资格审核表(应成册印制)。
八、对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的上述有关材料按规定单独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4年。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需与相应审核表合订,但为便于核查和管理,其申请材料上应编入与审核表上相一致的编号。
其他有关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仍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1992]侨内会字第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存根)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国籍 | 联系电话 | ||||
提交证件情况 | 护照号码: 居留证:□有 □无 其他证件: | ||||
领取养老金部门 | |||||
现居住地址 | |||||
代理人情况 (限委托办理时填写) | 姓名: | 证件及号码: | |||
填表日期 |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 ||||
经办人签名 (使领馆人员填写) | 审核人签署 (使领馆人员填写) |
(此处加盖骑缝章)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
出生日期 | 护照号码 | ||||
联系电话 | 办证情况 | □本人申办 口委托办理 | |||
领取养老金部门 | |||||
现居住地址 |
审核机构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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