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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加入美国籍,还能继续领中国养老金?

已有 1457 次阅读2015-8-26 21:21 |个人分类:华侨政策|系统分类:网际说法


来源:观察者网| 2015-08-26 16:3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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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媒体传出这样一条消息:今年下半年起,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许可在美国居住的中国离退休、退职人员也可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即使已入籍美国国籍,填写“健在证明”仍可领国内的养老金和公积金。

  加入美国籍,还能继续领中国养老金?


  一些网友质疑:“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既然移民了,就等于放弃了中国国籍,那么自己交的那部分钱可以退回给他,单位或者国家没有义务承担他以后的养老!”但也有许多网友认可规定的合理性:“人家在国内上班时候每月从工资里扣的养老金,等人家退休了移民了子女接到国外了凭什么就不能取了?”

  观察者网小编注意到,这其实已是一则“旧闻”。驻纽约领馆发出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通知是8月11日发出。驻芝加哥领馆发出的相同通知更是早在7月1日,中国驻外领馆大多在这一时间段发出了通知。

  其实,各大领馆今年发通知,都是依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人民日报海外版》今年8月15日刊登的解读文章,介绍了加入外国籍的中国退休老人领取养老金的法律依据。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出台《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今年新规的亮点,不是“能不能领”,而是海外当事人在填写资格审核表的时候,无须像以前一样提交离退休证明。当事人拿着这张表,作为本人健在的凭证,自行与中国内地养老金发放单位联系领取养老金。

  因此,是否具备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并不是驻外使领馆说了算,而是由当事人所在的国内养老金发放单位审核,关键在于出国前是否已经履行手续正式“退休”。

  “日本华人华侨在华退休养老金问题联络会”2013年5月就曾发文,呼吁“平等合理解决华人华侨的退休养老金问题”。文章称,80年代、90年代初出国的一个华人华侨群体属于“出国前还没有退休”﹑《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出国定居﹑与〔侨政政字第119号〕规定中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只有一字之差的 “未”退休人员。他们出国之前在中国已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工龄。由于当时的中国退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及各项法律的不健全以至空白,对他们没有规范,未能履行公正的离职退休程序。对此,中国各个省市做法不同,社保咨询热线也回答不一。

  2013年5月,上海市人社局城镇养老保险处副处长马骁曾作出解释,已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在出国定居以后,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对于出国前还没有退休的人员,则将以2011年7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为分界。在此之前出国定居的人员,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美国:盯着有钱人追讨“退出税”

  据“出国之窗”网站2012年的文章介绍,为打击富人为逃税而放弃美国国籍的行为,美国国会2008年通过《英雄报酬补助救济税法》,这项法律规定,对放弃国籍的美国人征收“退出税”,并利用这笔收入补偿不断膨胀的军人福利。美国国会认为,2008年至2013年,“退出税”收入预计将达2.49亿美元,2013年到2018年,收入预计将达1.62亿美元。

  征收“退出税”有三个前提:一是放弃国籍前5年年均收入税超过14.5万美元(2010年标准,此后每年微调);二是净资产至少200万美元;三是没有过去5年的足额交税证明。三条中符合任意一条,就成为应税对象。

  “退出税”分三个部分。首先,对净资产征税。比如,放弃国籍者全部资产市值有300万美元,购置这些资产的成本是100万美元,净资产为200万美元。按2010年标准,可去除62.7万美元免税部分,应税部分为137.3万美元,税率与售出资产类别对应。但在计算过程中,应税部分只是账面收入,并非实际收入,因此纳税人未必有足够现金支付税金。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申请延期付款,但要抵押财产并缴纳利息,在最终售出财产时必须即刻缴付。

  第二,对递延薪酬征税,即对养老金和股权方案等远期收入按30%征税。

  第三,对馈赠征税,即将馈赠物价值去除免税部分后按35%征税。比如,放弃国籍者如想赠予一位美国公民10万美元,去除1.3万美元免税部分后(2011年标准),接受赠予的人需缴纳3.045万美元馈赠税。如果是美国公民之间的馈赠,则只有在馈赠额超过101.3万美元之后才需缴税。如果是非美国公民之间,馈赠则免税。

  加拿大:领取收入须报税

  既然已经离开加拿大,自然应该放弃在加拿大的工作,也就不再能获得工资等收入,当然,养老金、租金、股息、红利、退休津贴等收入可继续获得,不过需要报税(但不影响“非税务居民”身份)。要做“非税务居民”也有让人头疼的难题。

  离开加拿大又不想纳税,就必须放弃一些作为加拿大纳税人的权利。如必须注销加拿大驾照,放弃一切在加拿大银行开设的账户、信用卡、医疗保险,不得拥有加拿大公立图书馆借书证和其他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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