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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正在出售期间的国内房产的申报 [打印本页]

作者: Gandalf    时间: 2014-3-13 10:42
标题: 关于正在出售期间的国内房产的申报
我们是2013年2月登陆。当时妻子国内的房产已经签卖房合同了,但是合同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走完(今年5月才交楼)。我自己有一处小房产,还没卖。所以我觉得应该申报妻子的房产,我的当作是自用。

那么我应该怎样报妻子的房产呢? 因为房子的钱没有完全到手,也没有更名,所以还是应该按房产报吧?直接报合同上的价值是不是就可以了。
作者: brucekuang    时间: 2014-3-13 11:54
你妻子的房产可以指定做你们的主要居所, 卖房产所得是免税的, 在加拿大不会产生税务的问题。

你的一套可以说是你自住的, 只有在你买房后的增值部分才报税, 假如你们在加拿大没有房产的话。
作者: Gandalf    时间: 2014-3-13 11:59
Post by brucekuang;3362359
你妻子的房产可以指定做你们的主要居所, 卖房产所得是免税的, 在加拿大不会产生税务的问题。

你的一套可以说是你自住的, 只有在你买房后的增值部分才报税, 假如你们在加拿大没有房产的话。


我知道所得当然免税。 问题是我要不要申报避免以后转钱进来的问题。  一个家庭可以指定一套为主要居所,然后另一套个人自住?
作者: brucekuang    时间: 2014-3-13 12:12
另一套看是否在经营, 例如投资和出租,如果是经营性的,要报。 不是经营的, 空在哪里或者是父母住, 可以算是自住的。 但是自住的房子,出售的话, 也会产生税的问题。



Post by Gandalf;3362361
我知道所得当然免税。 问题是我要不要申报避免以后转钱进来的问题。  一个家庭可以指定一套为主要居所,然后另一套个人自住?

作者: brucekuang    时间: 2014-3-13 12:14
报税的时候, 有个表格,要你填指定居所的, destination of principal residency, 在税局的网站税搜一下吧。


Post by Gandalf;3362361
我知道所得当然免税。 问题是我要不要申报避免以后转钱进来的问题。  一个家庭可以指定一套为主要居所,然后另一套个人自住?

作者: Gandalf    时间: 2014-3-13 12:22
Post by brucekuang;3362364
另一套看是否在经营, 例如投资和出租,如果是经营性的,要报。 不是经营的, 空在哪里或者是父母住, 可以算是自住的。 但是自住的房子,出售的话, 也会产生税的问题。

所以我还是把正在卖的这套报上,自己的那个算主要居所不是更好?
作者: brucekuang    时间: 2014-3-13 12:43
Post by Gandalf;3362369
所以我还是把正在卖的这套报上,自己的那个算主要居所不是更好?

如果你在这里是租房的, 你的那套也在卖了老婆的一套后,算你的主要居所。 但是如果你在加拿大买房后,就要重新考虑主要居所的问题了。 主要居所的问题是你在卖房的时候才考虑的问题。
作者: Gandalf    时间: 2014-3-13 13:19
Post by brucekuang;3362389
如果你在这里是租房的, 你的那套也在卖了老婆的一套后,算你的主要居所。 但是如果你在加拿大买房后,就要重新考虑主要居所的问题了。 主要居所的问题是你在卖房的时候才考虑的问题。


还是有点不明白。。我这样说吧:

1. 假设我们登陆前压根没卖房

这样我妻子名下一套, 我名下一套, 那肯定要指定一套主要居所,另外一套申报是么? 否则另外一套卖的时候产生的钱要转进来就没有名分了。

2. 假设登陆前已经卖了一套,房钱也到手了,超过¥100,000

那我们剩下的一套当然是主要居所(我们现在租房)。然后这些存款或者投资还是要申报是吗? 否则以后转进来,又可能没有名分了。。。

我现在的处境就是在1和2之间,签了合同但钱没完全到手。 所以我觉得是不是按第一种情况去申报?

那以后我们肯定是卖了第二套房(主要居所),才可能在这边买房。这样没有任何问题?
作者: brucekuang    时间: 2014-3-13 14:44
若是第二种情况, 你卖房的钱和加拿大没有任何关系,因你还没有登陆,另外一套算你的自住, 也不用申报。


第一种情况, 申报一套,另外一套算自住, 不用申报。 当然你自住的一套虽然不用申报, 但是卖房所得, 也要向加拿大税务报税的。

看来你对这个问题的概念认识不清, 建议还是找专业人士吧。



Post by Gandalf;3362400
还是有点不明白。。我这样说吧:

1. 假设我们登陆前压根没卖房

这样我妻子名下一套, 我名下一套, 那肯定要指定一套主要居所,另外一套申报是么? 否则另外一套卖的时候产生的钱要转进来就没有名分了。

2. 假设登陆前已经卖了一套,房钱也到手了,超过¥100,000

那我们剩下的一套当然是主要居所(我们现在租房)。然后这些存款或者投资还是要申报是吗? 否则以后转进来,又可能没有名分了。。。

我现在的处境就是在1和2之间,签了合同但钱没完全到手。 所以我觉得是不是按第一种情况去申报?

那以后我们肯定是卖了第二套房(主要居所),才可能在这边买房。这样没有任何问题?

作者: Gandalf    时间: 2014-3-13 15:16
第一种情况我能理解。

第二种我糊涂了。卖房所得成为了存款,如果不报以后怎样安全转过来?

你自己发过的帖子是这样说的:

“对于海外资产的申报,对很多人来说是个烦恼。因为很多人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不瞭解,而且有很多误解。其中,最大的误解是认为一旦申报了海外资产,那么就会被加拿大政府徵税。其实,这些资产的本身並不产生税务问题,而是从这些资产上再产生的收入,才需要计入个人的收入申报所得税。
例如,李先生在2012年8月登陆,他申报了10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由于这100万资产是李先生在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前积累的合法资产,所以,这100万加币资产是税后的资产,没有必要再交税。但是,李先生登陆之后,他就成为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之后李先生所有的收入,包括这100万资产上产生的任何收入,无论是否在加拿大,都必须计入个人的收入申报所得税。
一般申报海外资产本身没有什么问题。相反,由于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不瞭解,反而造成了许多问题。例如,林先生由于不了解海外资产的实质,道听途说了一些“建议”,於是错误地决定不申报海外资产。几年后他突然发觉他面临极大的困境:海外的钱无法转进来,加拿大又需要钱应付诸如购房和生活之类的开支。如果他硬要把钱转进加拿大,这些资金很可能被税务机构认为是他的海外收入。这样一来,交的税是非常可怕的。”

Post by brucekuang;3362426
若是第二种情况, 你卖房的钱和加拿大没有任何关系,因你还没有登陆,另外一套算你的自住, 也不用申报。


第一种情况, 申报一套,另外一套算自住, 不用申报。 当然你自住的一套虽然不用申报, 但是卖房所得, 也要向加拿大税务报税的。

看来你对这个问题的概念认识不清, 建议还是找专业人士吧。

作者: brucekuang    时间: 2014-3-13 17:50
第二种情况,你只要说明是卖自住房所得, 在联邦的税表中指定一套房是你的主要住所,那么这套房就是免税的。 第二套房,如果你没有用于经营,也可以是自住房。 自住房是不用报海外资产的, 但卖房所得要报税。

海外资产和海外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自住的房, 你可以不报海外收入, 但是这些房产产生的收入, 就必须报税。 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报他们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

你如果还不清楚,欢迎你打我的电话共同讨论。
作者: Gandalf    时间: 2014-3-14 09:52
可能之前的描述有歧义。和Bruce通了电话,更正如下,避免同学误解和糊涂了:

1. 假设我们登陆前压根没卖房

这样我妻子名下一套, 我名下一套, 那肯定要指定一套主要居所,另外一套申报海外资产,最好评估价值。 否则另外一套卖的时候产生的钱要转进来就没有名分了

2. 假设登陆前已经卖了一套,房钱也到手了,超过¥100,000

那我们剩下的一套当然是主要居所(我们现在租房)。然后这些存款或者用存款的投资,如果超过$100,000,要申报海外资产, 否则以后转进来,又可能没有名分了。

无论哪种情况,卖的这套房子的收入不用报税。

我现在的处境就是在1和2之间,签了合同但钱没完全到手。 所以我觉得是不是按第一种情况去申报?

那以后我们肯定是卖了第二套房(主要居所),才可能在这边买房。这样没有任何问题?[/QUOTE]
作者: CanChine    时间: 2014-3-14 11:17
标题: 一个家庭在不同的税务年度内可以分别指定一套principal redidence吗?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借宝地问一下:
BruceKuang建议这位同学将2013年卖的第一套房指定为principal redidence。将所得收入指定为出售principal redidence的收入。这样可以名正言顺地转到加拿大,而且免税。到2015年报税的时候只剩下一套住房(自住房),可以不报海外资产,将来出售这套住房的时候指定其为principal redidence,也可以获得免税。那么,一个家庭在不同的税务年度内可以分别指定一套principal redidence吗?

这个问题一直没弄明白,CRA官方网站的解释也比较含糊。因此,请各位专家指点迷津。
作者: brucekuang    时间: 2014-3-14 20:16
主要居所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How does a property qualify?
A property qualifies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any year if it meets all of the following four conditions:

It is a housing unit, a leasehold interest in a housing unit, or a share of the capital stock of a co-operative housing corporation you acquire only to get the right to inhabit a housing unit owned by that corporation.
You own the property alone or jointly with another person.
You, your current or forme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any of your children lived in it at some time during the year.
You designate the property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The land on which your home is located can be part of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Usually, the amount of land that you can consider as part of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is limited to 1/2 hectare (5,000 square meters), which converts to about 1.24 acres (54,000 square feet).

However, if you can show that you need more land to use and enjoy your home, you can consider more than this amount as part of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example, this may happen if the minimum lot size imposed by a municipality at the time you bought the property is larger than 1/2 hectare.

Forms and publications
作者: CanChine    时间: 2014-3-14 20:32
要满足CRA所要求的4个条件并不难。
问题在于,这位先生有2套住房,2014年卖掉一套住房,将所得收入认定为是他的主居所出售所得。在这之后,他或他的家人每年只要在剩下那套住房住一段时间,这套房就符合主居所的条件。若干年后,他把最后这套房也卖掉,其所得是不是也可以认定为是出售主居所所得?如果答案是yes,那么,这位先生在2014年和出售最后那套房的那一年,就各有一套主居所(它们也分别满足CRA所指的作为主居所的4个条件)。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不是允许的。
作者: ZQX    时间: 2014-3-14 23:38
标题: 每年可以有个住房作为主要住房怎么理解?
在你买新房卖旧房的时候,有可能有两套住房为主要住房。

具体请参阅:

http://www.sinoquebec.com/bbs/sh ... 3362916#post336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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