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brucekuang;3362359
你妻子的房产可以指定做你们的主要居所, 卖房产所得是免税的, 在加拿大不会产生税务的问题。
你的一套可以说是你自住的, 只有在你买房后的增值部分才报税, 假如你们在加拿大没有房产的话。
Post by Gandalf;3362361
我知道所得当然免税。 问题是我要不要申报避免以后转钱进来的问题。 一个家庭可以指定一套为主要居所,然后另一套个人自住?
Post by Gandalf;3362361
我知道所得当然免税。 问题是我要不要申报避免以后转钱进来的问题。 一个家庭可以指定一套为主要居所,然后另一套个人自住?
Post by brucekuang;3362364
另一套看是否在经营, 例如投资和出租,如果是经营性的,要报。 不是经营的, 空在哪里或者是父母住, 可以算是自住的。 但是自住的房子,出售的话, 也会产生税的问题。
Post by Gandalf;3362369
所以我还是把正在卖的这套报上,自己的那个算主要居所不是更好?
Post by brucekuang;3362389
如果你在这里是租房的, 你的那套也在卖了老婆的一套后,算你的主要居所。 但是如果你在加拿大买房后,就要重新考虑主要居所的问题了。 主要居所的问题是你在卖房的时候才考虑的问题。
Post by Gandalf;3362400
还是有点不明白。。我这样说吧:
1. 假设我们登陆前压根没卖房
这样我妻子名下一套, 我名下一套, 那肯定要指定一套主要居所,另外一套申报是么? 否则另外一套卖的时候产生的钱要转进来就没有名分了。
2. 假设登陆前已经卖了一套,房钱也到手了,超过¥100,000
那我们剩下的一套当然是主要居所(我们现在租房)。然后这些存款或者投资还是要申报是吗? 否则以后转进来,又可能没有名分了。。。
我现在的处境就是在1和2之间,签了合同但钱没完全到手。 所以我觉得是不是按第一种情况去申报?
那以后我们肯定是卖了第二套房(主要居所),才可能在这边买房。这样没有任何问题?
Post by brucekuang;3362426
若是第二种情况, 你卖房的钱和加拿大没有任何关系,因你还没有登陆,另外一套算你的自住, 也不用申报。
第一种情况, 申报一套,另外一套算自住, 不用申报。 当然你自住的一套虽然不用申报, 但是卖房所得, 也要向加拿大税务报税的。
看来你对这个问题的概念认识不清, 建议还是找专业人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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