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第25条1款规定,对于不符合IRPA法规其他条件的申请者,移民部可根据「人道及同情」(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考虑条款,自行判断及灵活处理申请案例,给予合资格申请者永久居民签证。
韩梅告诉记者,在女童的案例中,她是以「人道及同情」条例中「事实家庭成员」(De facto family members)条款,认为申请人(女童)百分之百的符合全部的9个条件。「这孩子虽然不是这家人亲生的,但是几乎一出生就和陈女士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为不可分割的家庭成员之一,无论是财政上还是精神上都百分百的依赖该家庭,他们还可以提供孩子从小到大和家人一起生活的相片。」韩梅继续说道:「我还附上了两个『判例』(case law),内容说得很清楚,即使是没有血缘关系,亦没有收养关系,但能证明『事实家庭成员』的申请者,都曾有过成功的申请经历。」
过去一个月间,就在记者向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及加拿大移民部发出采访请求的过程中,陈女士收到了移民部最后的拒签通知。理由是申请人非担保人亲生,亦非合法收养,同时签证官还认为,从孩子的最大利益(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的角度来考虑,申请人不能达到「人道及同情」的申请条件,因此不能被视为IRPA的例外案件来处理。目前,申请人已经向「移民上诉局」(IAD)递交了上诉申请,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处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