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出版与言论的自由,更硬性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限制出版与言论自由的法律。
这是一条不被政客欢迎的法律。二十世纪初期,在恐共症的大环境下,风起云涌,纽约、阿拉斯加、科罗拉多、密西西比、科罗拉多、内华达、佛罗里达、伊利诺、路易斯安那、德克萨斯、佛蒙特、华盛顿、威斯康辛、新泽西、加利福尼亚、堪萨斯、俄亥俄等州相继通过了《无政府犯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Law)》,到了1955年,全国有42个州拥有类似的法律。联邦国会亦在1917年通过《间谍法案(Espionage Act)》,在1918年通过《煽动骚乱法案(Sedition Act)》,违法者会被判刑长达二十年,与剥夺投票权利。这些法案变相地遏制了美国人民的出版与言论自由。
美国的民权律师们曾十余次在最高法院挑战这些明显违宪的法案,最为著名的案例是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Gitlow V New York)》:美国社会主义党(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成员本杰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用文章抨击纽约州政府的贪污腐败,纽约州以叛乱罪起诉之,法院判处他5至10年监禁,案件缠诉至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数裁决吉特洛败诉,但同时裁决“政府不得违反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自此案后,美国政府在钳制言论自由的战场上,开始节节败退,为1971年的《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全盘败北奠定了有力的法理基础。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有着上百件争取言论与出版自由权利的案件,但在影响力上来说,没有一件超过五角大楼文件事件(Pentagon Papers Affair),美国历史学家和舆论界推崇之为言论与出版权利第一案。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导致两场划时代的官司,一场是《纽约时报诉美国案》,另外一场是《美国诉埃尔斯伯格案(United States V Daniel Ellsburg)》,两场官司均围绕着四个主题在辩论:
第一,《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出版自由条款,是否涵盖国家机密文件在内?
第二,美国总统是否有权以行政命令取代国会的立法权力?
第三,所谓国家机密之定义是什么?法律是否必须承认当事人的认定标准?
第四,当宪法权利与国家安全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取舍?
美国国家机密文件体系的建立,不是经过国会的正常立法程序,而是来自德怀特•艾森豪总统(Dwight David Eisenhower)于1953年11月5日签署的第10501号美国总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在法理上来说,因为缺少法定权力而留下了极具争议的空间,也成为《纽约时报》律师击败美国政府的主要法理之一。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并不是万灵丹,不乏被最高法院裁决为违宪而无效的案例,最为著名的案例,是1952年5月的《扬斯顿铁工厂诉索耶案(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mpany V Sawyer)》。
《扬斯顿铁工厂诉索耶案》是哈里•杜鲁门总统(Harry Truman)为了不使扬斯顿铁工厂罢工,影响他的韩战大计,在他的参谋提议下,下令商业部长前去接手扬斯顿铁工厂,不料命令刚下十五分钟,就被告上了法庭。
在最高法院,连他提名的大法官都投票反对他,最后碰了一鼻子的灰,以失败告终。笔者在《关押在美日人进集中营的9066号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中,对此案有着详细的撰写与评论。
《纽约时报诉美国案》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其判例的威力,最终导致2014年最高法院在《米契•麦康诺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Mitch McConnell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废除个人向候选人捐款数量的限制,自此美国大选进入赤裸裸的金钱大战时代。
共和党麦康诺是现任肯塔基州联邦参议员,曾出任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的司法部副部长,身价千万,在参议院中排行第十名最富有的参议员,中国人对他并不陌生,因为他的妻子是前劳工部部长赵小兰(Elaine Chao)。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的主角是丹尼尔•埃尔斯伯格(Daniel Clifford Ellsburg),这位哈佛大学经济系博士被媒体誉为“民族的脊梁”“社会的良心“,独立特行,敢以一人之力,力争阻挡美国介入越南战争,素有“埃尔斯伯格悖论(Ellsburg paradox)”之称。
“悖论”一词源自决策论(decision theory),是二十世纪初期英国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大师约翰•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所创,但埃尔斯伯格在美国将之发扬。
凯恩斯有句名经济言说:“在极端情况下,政府能通过雇人挖土坑的方式刺激需求。”埃尔斯伯格认为,为了达到正义之目的,即使触犯法律,亦在所不惜。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源自战火连年,缺乏安宁的越南。1803年,阮福映建立阮朝,改安南为越南。19世纪中叶,法国入侵越南,建立殖民地,昏庸的满清为了越南的宗主国权益,与法国开战,是为“中法战争”。得了惨胜,却签署了《中法新约》,承认了越南是法国殖民地。
二战时,日本打走法国,占领越南,胡志明等人组建越南独立同盟会,用游击战术反抗法国与日本的殖民地统治。日本宣布投降后,1945年9月2日,胡志明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1946年,法国再度入侵越南,越盟被逼退守山林,继续反抗法国。1954年,在奠边府击败法国军队,法国被逼在日内瓦会议上低头认输,撤出印度支那,越南分裂为南北两越。内战的延续,为超级强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较劲场。英国与美国支持的南越,与苏联与中国支持的北越,大打代理战争。
1961年,艾森豪总统在离职前,下令提防快速发展的越共利用老挝为基地,严重威胁南越安全。艾森豪的情报显示,如果美国不直接军事介入,南越将在短时期内被北越消灭,美国在印度支那的利益,将受威胁,美国必须支持南越政府,即使南越是一个贪污腐败的政府,亦在所不惜。这是美国开始介入越南的背景。
约翰•肯尼迪(John Fitzgerald Kennedy)当选总统后,在拜会白宫时,艾森豪向他提议美国需要派遣军事顾问与经济援助,力保南越的战略目标:这是美国在东南亚围堵共产主义的唯一选择。肯尼迪认同并暗中执行这个既定国策。
在一场1961年的讲演中,肯尼迪告诉美国人民说,越南是“民主的试验场”“是考验美国实力与决心的地方”,自此美国人民才开始知道越南是一处麻烦之地。
肯尼迪在选择内阁成员时,候选人的越战态度成为主要考虑的条件之一,因而肯尼迪政府是一面倒的反共政权。有一半的肯尼迪顾问提议:美国应该大量在财力与武器方面支持南越,另一半则主张美国应该直接出兵军事干预,对抗北越。
美国总统并没有宣战权,只有六十天的出兵权限,而在六十年代的冷战政治大环境下,有宣战权的国会,不可能同意肯尼迪的出兵越南计划。但是美国总统拥有全权掌控所有武装力量的绝对权力,凭着这个优势,肯尼迪采取了瞒天过海的策略,一方面在国内继续欺骗美国人民,一方面组成了庞大的文武援助顾问团,积极进行代理战争,在美国人民不知情的状况下,静静地派遣了八百名军事顾问,进驻越南。
1962年,肯尼迪派遣副总统林登•约翰逊(Lyndon Baines Johnson)访问南越,在了解南越的险境后,一向反共的约翰逊告诉肯尼迪说:“如果美国不在越南采取实际的军事行动,那只好等着在美国海岸线上打自卫战了。”
肯尼迪从来就没有相信过这个德州佬,为了政治资源和选票而挑选了约翰逊为自己的副座。为了确保自己没有做错决定,再派自己的参谋长联合会议主席马克斯韦尔•泰勒将军(Maxwell Davenport Taylor)前往西贡,从军事的角度做一次实地研究调查。
泰勒带回来的结论比约翰逊的看法更悲观:
“美国必须立即启动特殊任务,派遣由美国空军驾驶员操作的三大中队直升战斗机群,与伪装成顾问的八千名实战军队扑赴越南。北越最害怕的就是我们的常规轰炸,只要我们锁定老挝与柬埔寨为对象,越共将因失去后援而减慢侵略的速度。”
泰勒同时提醒肯尼迪说,美国人民与国会对越南的事务知道得越小,特殊任务就越容易成功。肯尼迪批准了泰勒的建议,大量的军队在顾问团的伪装下,源源涌向越南。
纸包不住火,有些新闻媒体开始怀疑,到底美军在越南干什么?到底有多少美军在那里?肯尼迪对这些疑问是不是装聋做哑,就是顾左右而言他,在被逼问得无处可躲时,除了否认美国介入越南麻烦外,还干脆下达总统行政命令,以“国家安全”为理由,严格禁止美国新闻媒体报道有关越南的消息。
越南的局面,并没有按照肯尼迪的意愿方向去发展,雪片似的急电,恰恰说明事与愿违。他决定善后,在1964年大选连任后,把美军全部撤出越南,但上天没有赋予他这个改变美国命运的机会,1963年11月22日,肯尼迪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Dallas, TX)遇刺身亡。
约翰逊接任后的第二天,通知他的顾问亨利•洛奇(Henry Cabot Lodge):“告诉西贡的将军们,林登•约翰逊的许诺绝对不会改变。”再下手令给国家安全顾问部:“美国要帮助南越对抗并战胜北越的阴谋挑衅。”
美国参谋总长泰勒给约翰逊呈交了一份秘密报告说,越南是美国成为世界领袖的试金石,如果美国不能在亚洲取得胜利,那么,拉丁美洲与非洲将会是共产主义的天下,如果想在亚洲得到胜利,目前必须大量增兵南越,并把战场扩大至北越、老挝与柬埔寨。 为了确保南越的安全,与制定更恰当的越南策略,约翰逊再派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Robert Strange McNamara)到西贡,落实既定国策。麦克纳马拉返美后,大耍两面三刀手段,在公开场合,大赞军事政变后的南越,坚固稳定,牢不可破,但在给约翰逊的秘密报告中,却说出了他一直担忧的真相:“如果美国不立即采取更多更强大的军事行动,南越的灭亡,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