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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持10年签证 居加逾183天弃移民身分非避税护身符 加国和中港签协议 阻偷漏税 [打印本页]

作者: news1    时间: 2017-9-30 20:35
标题: 持10年签证 居加逾183天弃移民身分非避税护身符 加国和中港签协议 阻偷漏税
加拿大税务局(CRA)昨日回应查询时指出﹐任何非居民(non-residents)是否报税不是依据他的身分状态(resident status)﹐而是依据他的居住状态(residence status)。税局根据「居住联繫」(residential ties)原则衡量他的居住状态。一般来说﹐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配偶及其子女在加居住的非居民都被视作税务居民﹐应当主动报税。 2018年开始﹐加拿大将和包括中国在内的50个国家交换CRS金融帐户信息。



有传言非居民身分可以避税﹐许多人还因此放弃加拿大移民身分﹐改用十年签证定居加国﹐对此﹐加拿大税务局明确表示﹐「任何人是否应该报税﹐不是依据他的身分状态﹐而是依据他的居住状态。在加拿大税收体系下﹐任何居民(resident)或非居民( non-resident)都有纳税义务。作為居民个人﹐不管你是公民还是移民即永久居民﹐你在加拿大境内以及境外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纳税﹔而作為非居民个人﹐你在加拿大境内的所有收入来源也应该纳入报税范围。所以﹐那些持有10年多次往返签证的非居民个人﹐虽然其身分不是加拿大人﹐但是依然要根据他的居住状态﹐衡量他是否应该报税。」

加拿大税务局继续表示﹕「决定一个人的居住状态包括许多因素﹐我们称為『居住联繫』(residential ties)衡量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定居地址(dwelling place)、配偶或共同法律伙伴(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非独立的未成年人(dependants)。比如﹐对于那些临时居住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来说﹐如果你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又满足上述3个因素﹐那麼可能被视作税务居民﹐应当主动报税。所以﹐那些试图通过放弃永久居民身分而避税的人﹐我们要考虑他的居住状态﹐以决定是否应该报税。」

加拿大税务局特别指出﹐「加拿大Income Tax Folio S5-F1-C1法案中关于『决定一个人的居住状态』(Determining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Status)条款是裁定一个人居住状态的最终法律文件。税局理解不是所有人都能判定自己是否应该报税﹐特别是那些持有10年多次往返签证的人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报税﹐正如我们上述所言﹐根据加拿大税收体系﹐任何个人的报税纳税义务是依据他的居住状态﹐在个人知道自己是否应该报税前必须明确自己的居住状态﹐而个人的居住状态依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别﹐总的来说﹐要根据『居住联繫』(residential ties)原则进行衡量。」

加拿大税务局还谈到了国际合作避免双重苛税和打击偷税漏税问题。税局表示﹐从2018年开始﹐加拿大将和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50个国家包括中国、香港交换CRS(共同报告标准)金融帐户信息。

加国和中港签协议 阻偷漏税

根据CRS协议﹐加拿大税务局每年向协议国家提供管辖权内的相关国家居民的金融帐户信息﹐同样的﹐其他协议国家也向加拿大政府提供管辖权内的加拿大居民金融帐户信息。此外﹐根据加拿大税收法案(the Income Tax Act)﹐加拿大的金融机构必须报告加拿大非居民的金融帐户信息给税局。

加拿大税务局还特别指出﹐加拿大政府与中国、香港分别签署了避免双重苛税和阻止偷税漏税的双边税务协议。根据此协议﹐那些经常往返于加中两国间的非加拿大人避免了被双重缴税的可能。

华裔会计师马云谈到﹕「根据加拿大税法﹐一个人的移民身分不等于税务身分﹐换句话说﹐判定一个人是否应该纳税不是根据他的国籍身分﹐而是根据他的税务身分。衡量一个人是否是税务身分要综合考量﹐首先是依据四个主要因素﹕居住时间(是否超过183天)、住所、配偶以及未成年人﹐住所条件不仅是看名下住所﹐也看非名下住所和租房情况。其次还要看次要因素﹐即在经济和生活上与加国的紧密度﹐比如是否在加国开金融帐户或者是某个社区协会的成员等。大家常说的『空中飞人』家庭﹐如果夫妻一方常住加拿大﹐另一方即使每年居住加国不满183天﹐但满足其他3个主要条件和在加拿大拥有帐户、参与社区生活等﹐就应该被视作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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