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了对上述各种自由主义思想的保留之后,现在,我将阐述我自认为更“现实”、更有操作性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苏格兰启蒙运动,尤其是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的思想,20世纪则体现在Frank Knight, Jacob Viner, Walter Eucken, Wilhelm Rpke以及 F.A. 哈耶克的著作中。
总有人批评自由主义是一种为根本就不存在的、“原子化”个人唯个人私利是图辩护的个人主义理念。如果古典自由主义只持如此观点当然是浅薄的。事实上,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亚当斯密、休谟、柏克、托克维尔,以及近来的Bertrand de Jouvenel 和Michael Oakeshott,都极端地尊崇涵泳于家庭、宗教、小社群等群体之中、包围和塑造个人的道德、传统和习俗。斯密的《国富论》和休谟的《人性论》没有半句提到在每个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中的原子化的或道德败坏的个人。在苏格兰人的观念中,社会不可能呆板地和单纯地根据交换和契约运转。事实上,唯有从大量处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自发性群体”(比如家庭、教会、地方社区)和自愿性社团中“自发形成”亦即非正式地、历史地“成长”出来的支撑社会协作的规范,才能维系交换和契约。
Wilhelm Ropke一语中的:“国际主义一如慈善施舍,先得自扫门前雪。”第一位的是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国内政策必须导入国际经济自由,推行法治,这些都是在国内施行才最有效;而一旦将其拿到由劳民伤财的官僚机构控制的联合国之类的国际论坛上,必然只会是说说而已,或者是妥协折衷,最后弄得面目全非。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结论就是,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不会是通过国际协定建立,而只能是各个民族国家全面的自由政策及健全法律框架的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