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windman;2169372
但 最 終 恐 怕 那 些 愛 國 商 人 還 是 會 忍 不 住 出 手 , 用 巨 款 把 這 二 首 買 回 來 獻 給 祖 國 。
Post by windman;2169862
圓明園被劫的國恥是受人同情的,蔡銘超帶給自己祖國的國恥卻是自取其辱!
為什麼說他是惡意欺詐,當然要從法律上說所有權問題。
湘鄂之人不能同中國談荊楚故國,川陝之人不能同今日中國談秦地故國,時效問題也。與本題相牽連一點說,[color="Red"]愛新覺羅家族不能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談紫禁城、頤和園的所有權問題,而本來他們是可以談的:頤和園是通過中華民國的國家條約(其效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留給愛氏家族的私產,馮玉祥的驅逐行為是不合法的——但他們未在一定時間內提起這件事,因舉世共通的法律時效問題,愛新覺羅氏不能談了。
[color="Red"]不少中國專家都引用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來說事兒。中國是在1996年簽署的,根據這份公約,有法律依據來索回流失的文物。但這些專家是中國的,中國專家有中國專家的特色,[color="Red"]他們有意地忘記告訴大家,這份公約,很多西方國家是沒有簽署的,至少法國沒有簽署,因此這份公約,在法國國境內,是無效的。
也有人批評,法律途徑不好解決,法國政府從法中友誼的角度應當負起責任,因而應當阻止佳士德的拍賣。但批評者忘了,佳士得不是國有企業,作為一家以營利為目標的公司,他所承擔的是法律和市場風險。法國法庭已經判決,在法國境內拍賣合法,法國政府不得阻止一家公司的符合法律的商業行為。佳士所應當承受的市場風險,它已經在承受,中國國家文物局的限制性通知,就是佳士得為自己的行為所付出的代價。今日蔡銘超宣布不付款,更使它的市場風險增加至萬分。法國政府無權使它在承擔市場風險之外,再承擔來自政府行政方面的風險,強而為之,法國政府是要吃官司的。
繼續從法律上分析,善意第三人,是法律上的一個重要名詞。它的基本概念是:一個人出賣的東西哪怕是搶來的,但購買者不知它的來源而購買了它,失主發現後不能向購買者追索所有權,它可以向出賣者請求賠償。獸首持有人貝爾熱正是這樣一位善意第三人,佳士德拍賣的正是這樣一種善意第三人所合法持有物品。
如此說來,無論從法律的任一角度說,兩只獸首的所有權中國政府、中國人民都已經喪失怠盡。或者通過市場流通形式,歸復祖上之物,或者通過道義的方式,吁請民間或國家間合作。除此之外,別無它途。前期律師追索努力,當作一種愛國宣傳是可以的,讓西方人自責自己的歷史過錯是可以的。中國人群聲謾罵也是可以的,因為只是一種情緒的渲泄,並不觸犯法律,也並未觸及道德的底線。
但蔡銘超的行為就不是這樣了,如果真誠競標,中標後卻又因某種原因掏不起錢,那是民事問題,依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但他是以愛國為由,故意欺騙佳士德拍賣行的,在如此重大的交易行為中,明知而故為,對他人經濟利益造成巨大損失,則是一種近於犯罪的行為了。這是從中國法律上解釋的,至於法國,據記者從巴黎發回的報導,法國法律界正在討論通過何種途徑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color="Red"]蔡銘超的行為,無賴而且無恥,讓人不由得由人而想起國家,想起中國的文化大革命行為。由於蔡披著愛國的旗幟,被視作中國人的代表,他的可恥,使國家蒙羞,是實實在在的新的國恥。
今後的中國,如何混跡於WTO,如何再同世界做生意!難道:無賴的國家教育出無賴的愛國者,噫吁唏!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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