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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X-Ray    时间: 2009-9-23 10:55
标题: 请教一个问题。
本人加拿大公民,妻子国内有一名与前夫的孩子。现在我在办理他们的团聚移民。其中大使馆要求补充一个公证 NO-OBJECTION / SEPARATION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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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ORMER SPOUSE / NON-ACCOMPANYING PARENT , 我们之前做过小孩的生父的声明“同意孩子随母亲赴加拿大”公证, 而且小孩母亲离婚时享有监护权。 现在加拿大驻北京使馆要求必须按照他们的格式公证,但是公证处说不能按照那样的措辞做公证,因为与中国法律相抵触。 请问哪位做过类似的团聚申请,是否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怎么解决的。多谢了。
作者: khkh    时间: 2009-10-5 19:30
就按中国公证处的格式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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