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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限制出境违宪 违反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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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chien
时间:
2013-11-23 12:55
标题:
限制出境违宪 违反两公约
限制出境违宪
违反两公约
【记者林培涵
/
台北报导】宪法第
10
条规定人民有迁徙自由,保障人民有自由设定住居所、迁徙旅行及出入境的迁徏自由。然而在台湾以租税保全为由,只要达到一定金额,就限制出境,此举是否违宪?
11
月
1
日
在嘉义国立中正大学财金法律学系主办的学术研讨会,第二场的主题就是关于限制出境议题,本周日
(11/24)
晚间六点到七点,
FM89.3
快乐联播网《
TORO
刑男大律师》节目,将为大家原音重现,由主讲人东吴大学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以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两公约,及对谁限制出境三点来探讨台湾现行的限制出境问题。
首先就比例原则来说,限制出境的保全对象是税款和罚,两者的立法及保全必要性不一样,范文清赞成本税要保全,但把罚款也纳入他认为标准过于严苛,因为我国税法的罚款是算倍数,范文清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欠缴
20
万的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法可以处五倍的罚款,就变
120
万,就本税而言,
20
万不算重大欠税,但是加上罚款就超过
100
万的标准,变成重大欠税。
关于两公约的部分,范文清说,今年邀请国际专家来台审查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指出,我们限制出境的人数过多,只有极少数的案例可以被法院判决推翻,人民在最高行政法院胜诉率
5.7
%,范文清不认为税捐机关所做的限制出境是正确。他指出,限制出境必须符合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的公益、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不应破坏本质内涵的保障、授权要有明确性的保障、符合比例原则五要件,范文清认为其中的比例原则,税捐稽征法第
34
条有违背两公约的疑虑。
最后一个问题是限制出境的对象,有些裁判认为只要是公司登记负责人就可以被限制出境,但也有不少裁判认为不应该如此僵硬,因有些形式上的负责人,实际上可能只是人头或是外籍配偶,从未参与过公司的营业却被限制出境,范文清认为,既然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保全租税,不应执着在法条的文字而未顾及背后的规范的意义,否则就沦为法匠。
当日研讨会的与谈人中兴大学教授李惠宗呼应限制出境议题,他表示,把罚款列入限制出境的数额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在台湾有很多欠税本身是有问题的,税务机关有权片面决定纳税人是否欠税,更可以将拟制的方法认定纳税人有欠税再加罚,这些都是不符合体系正义的。
此外,李惠宗及范文清都认为限制出境已违宪,李惠宗认为,个人欠税超过一百万就限制出境,等于把税捐保全的措施误用为行政处罚,这是严重体系上的错乱。再者,限制出境不在于金额多寡,而是在个案上要去衡量,欠钱是财产上的债务,理论上不应该用迁徙自由的限制作为手段来达到目的。
节目最后有许多律师、会计师提问许多实务面问题,现场热烈激荡不已,更多精采的交流互动,敬请准时收听本周《
TORO
刑男大律师》节目,或上世界民报全球信息网收听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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