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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圣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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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之后,有人说,柳乾不应该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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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话要说

1.首先,谴责老金这样的行为,她人已去了,老金就不要再那么亢奋:wink:
2.其次,严重不同意老金的白人危险论。我来北美十多年了,听到的华人被洋人谋杀的案件,这次是第2起,另一起是美国的华人妇女被一西班牙裔人士大白天杀害。可我却听说不下10起华人被华人谋杀的案子,张东岳拐杀案,欧洲华人杀妻案,华男杀女友案,北大女毒杀丈夫,华男杀女后潜回国以至仍然逍遥法外案,华人弓箭射杀亲爹案,华人卡拉OK被华人枪杀案。。。。。前一段多伦多华人经纪被华人绑架至今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更不用说华人杀洋人案了,如华人博士射杀教授案,华人射杀洋人老板,华人灰狗大巴上杀人吃肉案,呵呵,海外华人的比例很小,洋人的比例占绝对多数,但华人被华人杀害的,却远远多于被洋人杀害的,由此可见,对华人来说,最危险的人还是自己的同胞。
3.本案中,确实很多蹊跷的地方:半夜给异性开门;同一个房子内住了八个华人学生,如果地下室真有打斗,其他人怎么会听不见?只需要一嗓子就够了。。。。。但这些都不重要了,现在最重要的是,到底是怎么杀的人?即使有隐私,那也仅仅是隐私,请老金不要再纠缠了,希望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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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4-2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金圣叹;2853519
华生有句名言,他说-----

惨案发生,受害人不错在开门,而是错在关门。

关上门之后的声响,以大英帝国的民众常识,那是在做某事,越大声别人越不好意思理。。。。

如果对方是熟人,和你争执,你大大方方打开门,请他出去就是了。

老金你和你的花生都是侦探小说看多了,全不知道现实案件的着手点。
让我这个国内的老刑侦来给你解构一下本案的关键。

本案男子被公诉方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太过勉强,显出加国警方的少有的不稳重,很象国内严打时的办案风格。

在加拿大等大多数西方国家,刑事案的定罪,是必须有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证据,才能定罪,而民事案的审理,是比较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哪个更resonable, 而不要求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在刑事法庭上,法官和/或陪审员只要觉得控方给出的证据,有任何合乎推理的怀疑,就不能定罪。换句话说,只要法官觉得如果定罪会有任何哪怕很小的错判风险,就必须拒绝判定罪名成立。这和民事法庭不要求完全排除怀疑,只需要判断双方中那一方给出的证据和陈述更合理一些(即使有可疑之处),就可判定该方胜诉。所以才会出现著名的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庭判定辛普森无罪,而民事庭判定辛普森巨额赔偿其妻子的家庭。

本案中,死者的死因至今仍然不明,仍然在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不知道警方怎么会在此时,就以一级谋杀罪起诉。这样起诉显示了加国警方少有的武断,和国内严打很类似。但这里的法官是不会就此定罪的,因为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人都会问,连死亡的原因都不知道,怎么会认定是嫌疑人的一级谋杀?也许警方手上有其他证据,例如嫌疑人自己的供词,死者国内男友通过网络目击双方的身体冲突,嫌疑人周围人的证词证明嫌疑人的异常表现,等等,但这些都不能排除合乎推理的怀疑:死因到底是什么?到底是不是死于嫌疑人之手?如果警方不能获得更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嫌疑人杀死了柳,此嫌疑人很难被定罪。另外,由于死者已去,本人不想多说,但本案中可疑之处,也就是对嫌疑人有利的地方,还有很多,如死者自己半夜开门,双方友好寒暄,嫌疑人要求拥抱,没有被房屋中居住的其他人听见有打斗或者喊叫,没有外伤,没有性侵犯迹象,等等,这些都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那么为何警方会如此短时间内就拘捕并起诉嫌疑人?本侦探觉得,和柳的家庭背景有关。事发后中国大使馆高规格接待柳的父母,并全程高规格陪同其父母同多伦多警方交涉,这样对警方的压力,可想而知。但这样做,除了让警方匆忙起诉一级谋杀罪以外,并不能促进审判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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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4-28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金圣叹;2854089
如果连老王都不叫厚道,那全世界都是薄道了。。。。

老王,你的分析很震撼,专业到了骨髓。有些东西,想通了。。。。

老王,问你几个问题,一个人预谋杀人,但目标人物由于其他原因在预谋人动手时直接在预谋人面前过身,预谋人没有来得及杀人,是否应判有罪?

问题二、甲乙相会。甲发病,乙正生甲的气不施援手,结果甲当场在乙面前病死。法律上是否有一个说法:刑事疏忽。乙的行为是否就是刑事疏忽,能入罪吗?

这是老金给华生的功课,他水平不行,必须向老王你拜师。。。。


老金谦虚了,本探继续努力。。。。。
你的问题1,预谋杀人者没有来得及动手,是否该判有罪?
你说的预谋,有两种可能,一种仅仅是脑子里预谋,一种是有具体行动的预谋。仅仅脑子里的预谋,比如说脑子里盘算如何杀某人而不被发现,等等,属于思想,按照西方的法律原则,思想是不负刑事民事责任的,所以在西方国家,是没有办法被定罪的,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了惩罚人的思想。如果考虑中国的法律,同样不应该定罪,因为由于预谋者没有任何行动,那么除了口供(预谋者自己的口供,或者其他人揭发的陈述),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所以同样不应该定罪。但实际上中国对思想是可以定罪的。而带有具体行动的预谋,比如说踩点观察,准备作案工具,和同谋者讨论作案细节,等等,即使还没来得及作案,这些行动本身,也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被判有罪,前提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行动。
你的问题2,乙见甲死而不救,是否应判有罪?
这个问题,实际上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各国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大多数法律认定只要当事人预见到别人有死亡或者伤残的危险,而因疏忽或者故意,不作力所能及的行动去避免别人的死亡或者伤残,就是犯罪。所以你的问题要看发生在什么地方,以及乙是否预见到甲有可能死亡或者伤残。不作为本身是一种行为,行为负刑事或者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另外,如果乙是医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预见到甲有死亡或者伤残的可能,而因疏忽,或者故意,不作为,放任甲死去或者伤残,大多数法律会认定甲犯有渎职罪,这比起不作为罪,在量刑上要严重的多。这样看来,医院见死不救,是很严重的刑事案件,即使病人出不起医疗费,医院或者医生也应该全力治疗抢救,否则就构成渎职罪。好在,在加拿大都是公费医疗,美国虽非公费医疗,但也是先看病后交钱,所以不存在法律和实际相抵触的情形。但中国的情形就很尴尬。在国内,病人如果没钱看病,就得不到医治,但中国的法律同样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预见到要发生的危险而不作为,就构成渎职罪(即使路人,见死不救,根据中国的法律,也构成不作为罪)。所以中国要么更改渎职罪定义,或者出一个法律解释,让医疗部门享受豁免权,要么改革医疗体系,变为公费医疗,或者和美国那样,先看病,后追医疗费,否则这样的法律不严肃的尴尬,还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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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5-2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金圣叹;2874124
老王,还有一个杀人免罪的假设,如有时间,不妨指点。

通常说,罪不责众,柬埔寨一个泼水节踩死上千人,但因为是几万人一齐参与的原因不明事件,就不追究谁的责任了,无人被起诉。

那么,假设,有个组织在侵害华人,你说派一个李伟光去杀了那组织的头头,那么李伟光还是会被起诉,要证明李伟光当时的精神状态不具备自我负责能力,才可脱身,解脱过程非常麻烦而且有很高的入罪机会。

那么直接一万个华人去把那贱货当街踩死,回头都说不知道怎么回事,太挤了,不明原因。。。

那么是不是就顺顺当当问题解决了同时不会有人被起诉??

老王,你说呢?

老金,你说有个组织在侵害华人?我只在某某日报上看到过,现实里还没听说过,呵呵。
再说,在海外要找出一万个和你老金一样,愿意当街将别人踩死的华人,也太难了吧?哈哈哈。
老金,你的想法很卑劣,要是在中国国内,早就把你抓起来,判你个图谋聚众谋杀的死罪,九族抄斩,立即执行,别指望什么法律不惩罚思想,法律不是挡箭牌,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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