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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我纠错功能失灵 再审制度如同鬼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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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0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司法自我纠错功能失灵 再审制度如同鬼打墙
【记者洪小琥/台北报导】台湾民众近年来对司法裁判质量高度不信赖,当人民遭受司法违法审判时,司法原本也设计有再审与非常上诉「自我纠错」的功能,但是实务上为何却无法发挥而让变得无从救济,剥夺宪法保障人民诉讼的权利呢?
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冤狱平反协会、废死联盟等公民团体,3月23日(六)下午2:00于台湾大学霖泽馆,举办司法鬼打墙系列之二:台湾再审制度的检讨与革新论文发表会,邀请台大法律学院林钰雄教授、桃园地方法院钱建荣法官等二位专家学者,分别针对现行再审制度的弊病及改革提出论文,并邀请政治大学法学院何赖杰教授、冤狱平反协会高涌诚律师与谈,让社会各界正视再审制度长期以来功能不彰的问题,停止推卸纠错责任的司法鬼打墙现象。
林钰雄教授提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设有再审与非常上诉的制度,如果是原确定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可申请再审,如果是对原确定判决有违背法令之理由声明不服则申请非常上诉,看似存在双重救济,但是实务上的案例常是同时存在两种违误,结果却被踢皮球,种种限制让人民两边都无法获得救济。他举例这就好像一个人受伤去看医生,内科叫他找外科、外科要他找内科,到最后沦落到没有医生看。
林钰雄引用2011年全国高等法院合计仅五件开启再审案件,声请再审准许率不到0.4%,而申请非常上诉者以诉讼程序违背法令撤销者,更是挂零。而判决中违反国际人权两公约的漏洞,更是侵害人民基本权益。林钰雄教授针对对如何填补漏洞,提出三项立法建议:增设违反公约规定再审事由、以大法庭取代判例决议、增设对确定判决之宪法诉愿。
桃园地方法院钱建荣法官表示,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之判决者,可以开启再审。但是所谓「新证据」的定义却被一个判例所引领必须局限于 「限于裁判当时已存在而发现在后」的新证据!许多要申请再审的案件就因这条限制被硬生生驳回。
钱建荣研究发现,这是民国三十五年时特种刑事诉讼的判例,早就不合时宜,不应再援引!然而这种判例文化:法官为了迁就过时的判例反而无法好好的审酌当事人情况,给予公正判决的情况还普遍存在。看过许多判决书的他建议未来应该要将承审法官姓名与判决连在一起,法官才会知羞耻,判决质量才可能提升。
再者钱建荣也提出在司法案件中,许多法官该回避而为回避的违法情况,前审自己做的判决,有可能在后面的再审中自己推翻吗?他举郑性泽被判死刑再审案件为例,第二审三位承审法官与更二审三位法官完全一模一样,同样的更一审的审判长也是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的法官,试想在人性上法官怎会承认自己错误,做出正确判决保障人权呢?钱建荣最后以郑案为例,写到「让法官有『衷心道歉司法前辈所犯错误』的可能性,建议给郑性泽一个重新审判的机会」。
与谈人何赖杰教授也举德国为例,在德国错误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到欧洲人权法院,经法院确认违反两公约,可以回德国提出再审。他呼吁司法误判研究之契机已经开启,司法机关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并勇敢面对。冤狱平反协会高涌诚律师也提到现存的司法救济管道,在法官自保的心态下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他形容司法救济如鬼打墙般失灵。他建议遇到司法冤案,苦主只能绕大路,向监察院陈请,司法官们怕被调查才会有可能接受再审或非常上诉。
现场听众发问提到,我国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在国内生效已超过三年,二月底当国际专家来台审查时,有人曾询问法务部的官员,两公约的效力优于国内法律仅次于宪法,但是执行效率不彰,最大的阻力为何?这位法务部官员坦承最大的阻力是法官,并就教台上专家学者又该如何解决?钱建荣法官答复,依他的经验很少有法官会去看两公约,如果法官有人权观念就会自己去找相关法令来引用,何赖杰教授也诚恳呼吁法官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不是只有依法条判案、只求自保。高涌诚律师也呼吁在法官的养成教育中应该要有人权观念。论文发表的林钰雄教授认为,要贯彻两公约应该将其列入国家考试范围,法官自然就会去重视。主持人许宗力教授也感性提到自己担任大法官八年,他都不敢说自己没有犯错,何况是工作量大的法官?与会学者们也表示,除了今天讨论的刑事诉讼以外,民事甚至行政诉讼,司法救济机会更是非常小,值得政府全面重视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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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台大教授、曾任大法官的许宗力教授主持台湾再审制度的检讨与革新论文发表会,提到自己担任大法官八年,他都不敢说自己没有犯错,何况是工作量大的法官?因此事后的救济一定要有效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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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林钰雄教授提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设有再审与非常上诉的制度,看似存在双重救济,实务上却是运用种种限制,让人民两边都无法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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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钱建荣法官研究发现,法官为了迁就过时的判例反而无法好好的审酌当事人情况,给予公正判决的情况还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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