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买房买生意上iU91
查看: 139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局来信谈报税数额 不要惊慌

[复制链接]   [推荐给好友]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8-5 1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加拿大税务局最近推出一个新的项目,称之为“教育计划”(education program),税局会向他们认为有超出申报、抵税范围的纳税人发信,其内容摘录如下“就你近期的所得税和福利,或是其他多个特定的申请,加拿大税务局(CRA)向你发送了这封信。如果你发现自己过去的纳税申报中有一些项目出现了错误,现在你有机会对申报的内容进行调整。”

什么人容易被调查?

经常性的报告自己在自雇、租赁或是经营中发生亏损的人会比较容易收到类似的信件。

因为根据税法,如果你报告经营亏损,你可以因为这些亏损而节省一些税。

这本来是税法给予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帮助。不过,CRA认为,经营的目的不是用亏损来节税,而是盈利。有些人滥用、滥报亏损,从而少缴税款,甚至藉此来抵扣其他应缴纳的税款。

今年,税务调查人员对大约33,000个纳税人发放了“教育信”。

但是,并不是所有收到税局的信的人,都是“借亏损来逃税”。

事实是,从事合法经营、专业或租赁活动的确可能会产生亏损——特别是在最初几年,你还在建立你的公司,也许你需要贴进去一些钱来维持经营、扩展客户群体。

法院对亏损的看法

如果你收到了一份这样的“教育信”,先不要惊慌。

几年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裁决“Stewart v. Canada(2002 SCC 46)”案中,法院承认,我们的税法允许亏损的存在。法院确定,如果一项活动是商业性质的,没有个人的元素,那么它就是个收入来源。产生利润实际上不是经营的必然结果。

所以,如果你碰巧是个不称职的经营者,不断的进行年年都赔钱的合法商业活动,CRA不能以此为由去猜测你的商业判断力,然后对你出现抵税和损失进行无端的否认。额也就是说,说只要你的活动是商业性质的,CRA不能因为你的经营行为没有合理的预期利润而处罚你。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经营行为和努力方式可能会被归为个人性质,或是具有个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该活动必须是具有充分的商业性质,并能构成一个收入来源,这样法官才能接受亏损和抵税的存在。

如果为了开展生意,你不得不购买一些设备、请客吃饭或是送出礼物,这部分的花销是商业性质的,而不是为了你个人的人情来往或是用于生活支出。虽然这些商业支出导致你没有盈利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但是,这是为将来的盈利所做的准备,那么CRA以及法院是能够接受的。

保护自己

鉴于CRA正在开展的“教育项目”,你最好能马上做好应对的准备。你的自雇、租赁或是经营必须是真实的商业性质。

税局的官员会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过去几年的盈利、亏损的经验、你正在接受的训练和你是否正在努力的获得盈利。

其次,准备好收据和文件,虽然税法并没有就法律上可以追溯多长期限的税务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在极端例子的情况下,税务官员可以抽调8年前的档案。

我们需要让法院和CRA了解这些损失的合理性,同时让自己做好准备,和税务局进行一个理智的讨论。
2#
发表于 2014-8-7 15:49 | 只看该作者
今年?  which year?  now 2014 or 2013?

Do u know source or article?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 © 1999 - 2024 by Sinoquebec 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摘抄  |  GMT-5, 2024-11-21 11:30 , Processed in 0.043285 second(s), 31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