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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律师告周立波诽谤,周立波微博呛声“陪我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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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0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引起轩然大波的周立波在美涉毒涉枪案刚于6月9日结束三审,这名因毒舌而出名的主持人又惹上了新的官司。

三审前一天下午,华人律师刘龙珠向洛杉矶县法庭提交了正式诉讼,告周诽谤、精神伤害,并索赔1000万美元。

周立波案发生后,刘龙珠作为华人律师曾多次接受采访,进行评论。4月7日二审过后,刘也作为腾讯娱乐特约律师前往现场,当面追问周案情细节,结果作为当场媒体的一员被周怒怼,并在第二天被周点名嘲讽挂上微博。

“媒体啊~媒体~你问我不答,我就是心虚!你问我就答,我就是嚣张?刘绿尸啊~刘绿尸~脑癌最少可活20天,脑瘤最少可获20天,冒充腾讯特约记者至少可活一天,三项合并你至少还可以活四十一天,你家人有足够的时间替你办后事,你一定要坚强~”
不难发现他通过“绿尸”的谐音讽刺刘律师脑癌、脑瘤、冒充记者。
而这一条微博正是刘律师提交的主要证据之一。

有句网络流行语叫“立波有难,八方点赞”,这次周立波获告,亦有不少人弹冠相庆:“总算有人告诉周说话也是要负责的。”
可见周立波这张嘴真是得罪了不少人。

但是收到法院传票的周立波并没有网民想象的那样删掉微博,反而在咨询律师后发出了挑衅,
“终于有人来陪我玩了!”


估计很多人看了以后跟小编的感觉是一样的
小编特意咨询加州出庭大律师 Grant Chien以后,终于明白了为什么。
在美国 诽谤罪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这是因为在美国,对于诽谤罪的定义非常复杂。
诽谤罪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所以需要通过详细的规定,将诽谤与自由言论区分开来。

在美国,广泛的言论自由由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保护。而一个陈述一旦被证明是诽谤(Defamation),那么这个陈述就完全不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categorically unprotected)。诽谤罪一旦成立,惩罚也非常严重。


美国诽谤罪起诉容易立案难

诽谤(Defamation)被分为两种,分别是书面的 Libel和口头的Slander,不管是任何一种,你都需要像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它
1)     被告人确实发出如此陈述并且有错
2)    这种陈述并不只是一个个人意见,而且确实意图扭曲事实
3)    对原告本人造成了伤害
严格来说,定义、意见,甚至辱骂和夸张都不能算是诽谤。换句话说,原告需要证明诽谤的言论是要确定“错误的事实”,才算诽谤。

另外,当受害者是公众人物的时候,唯有出于“malice”(恶意)或者“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不计后果地无视真相)的诽谤才会成立。老实说,“恶意”很难证明。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美国公众人物被社交媒体(Social Medias)泼脏水也不了了之的原因。


在美国是“谁上诉,谁举证”,告人诽谤是一件非常复杂和困难的事情。就算原告能够找到符合之前提到所有要求的证据,被告人却有更多方法来脱罪。比如,他可以证明自己的声明只是出于单纯的愤怒和冒犯。

看完了以上的内容,不难明白为什么刘律师在向法院上诉的时候会提交一份长达64页的起诉书,也应该知道为什么周立波依旧敢在微博上和刘律师继续叫板了吧。


不过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正是因为这个领域的复杂性,所以当你实在是觉得压抑不住,想要公开发布, 还能定义为事实(FACT)的言论时,一定要谨慎,如有必要,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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