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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的回答
非常感谢大家的帮助和回复,谢谢!
我是楼主的老公.我们申请是一起按common-law partner 申请的.
材料递联邦时候,包括有:
1.一张common-law 的宣誓表格,就是要有公证人盖章的那个,
2.我们从去年11月3号开始签的lease,到今年11月底结束(当时交材料的时候新的lease从今年11月底到明年的还没有交,准备这次一起交),除了lease,我还请房东写了一封签字的信,证明我们从去年3月开始住一起.
3.我递交了有我女朋友申请的电话帐单(帐单上就是我女朋友的名字),这个也就是证明我们是一个地址,
我们的银行statement都是同样的地址
4.我递交了我们的TD bank的joint bankstatement ,大概只有2-3个月的statement,因为我们这个帐户也就是今年3月开的,后来帐户钱用完以后,我们取消了这个帐户,她又在RBC重新开了一个,我因为TD的credit card还没有还清,所以我自己有个私人帐号还在TD,准备年底还清了,也取消TD,跑RBC.
另外根据我的理解,common-law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就可以,这点在我们面试CSQ的时候,面试官没有对此有任何疑问(房东信加我们的联合lease,还有我们有相同地址的bankstatement,但是不是joint account),根据我了解,国外人很多结婚了,也是各自独立的银行帐号没有joint account,所以这个只是一个必要条件, 有了更好,没有也不能作为拒绝的理由,真正起作用的是:
1.共同居住的各种证明,lease最关键了还有房东的信
2.有对方是收益人(beneficiary)的各种insurance, 我的pension plan 收益人可能是我女朋友,表格太早填的了,今天就去核实,如果有,就把这个材料也交一下.
我们也准备交一些照片,个人认为是补充材料,这个都不起太大作用.
我分析关键是那个移民官可能有问题,对这种common-law摸棱两可的定义东西,他就是存心想给俺找查,所以这里挑挑问题, 跟小蜜蜂阿姨不相伯仲, 丫名字看样子象东南亚的, 看来大家以后申请联邦也要小心, 还请各位朋友给出意见,帮我们度过这一关.在此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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