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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11-3 2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是COMMON-LAW关系申请的,非常轻松的拿到了CSQ,没想到递联邦时出了问题现在。原因是:我们的COMMON-LAW关系证明不是很充份。联邦两个月前就要求我们把相关的证明再出示给他们,我们如实按他要求寄给了他,(就是一年的LEASE),其它的我们没有。没有JOINT ACCOUNT。今天,又收到了联邦的第二封信,要求再一次出示相关证明,也是最后一次,如果没有给他们一个好的证明材料,我们将收到另一封信,也就最一一封信:是通知我们被拒了。
怎么办啊?我们从没想那么多,现在突然事情怎么变得这个样子了?光有一个LEASE还不够吗?可是其它OFFICIAL PROOF 都是什么啊?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被拒了,可以重新申请。我们还要再一次申请CSQ吗?还是用原来的CSQ再申请联邦。
2#
发表于 2005-11-3 23:23 | 只看该作者
你就当你们是夫妻来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行,但还需要有你们曾经“同居一年”的证明,单单一个lease如果就可以,难道我随便跟我的室友也可以用common-in-law的名义申请吗?难道你真想不出你们住在一起的点滴证明?提示一点:比如账单?照片?你们在材料上准备太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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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5-11-3 23:29 | 只看该作者
common law关系最直接的三种证明是这样的:(三者效果一致)
1。任何你自己的保险,受益人是你的common law.
2. 银行的联合账户。
3。其他官方性质的婚姻证明材料。(这一点我也不明白为什么,很奇怪,但就是这么写的)

我给你移民局的原文:
1。copy of any insurance policies which provides name of beneficiary
2. copy of banking transactions for one year
3. other official documentation stating marital status.

copy件一定要是cerified true copies。上面是我的理解。地下是原文,你自己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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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5-11-3 23:33 |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有人办团聚,申情材料中包括400多页的msn聊天纪录,外加100多张照片。比比他们,你只有一张lease,你也太不把申请当回事了。既然要申请,办个联名账户又不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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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5-11-4 00:0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别慌,给大家详细说说baffulo得来信内容,最好英文原文,这样便于大家分析。
联邦给我得信,documents list里other一项打了钩,要求Form IMm5409 - Statutory Declaration of Common-Law Union
我的理解,只要form,没要别的证据
楼主有没有交这个form,而且是要有commisioner of oath盖章的
如果的确baffulo明确要求evidence of cohabiting for at least one year
那么从IMM5406 form上能看出,有效的证据有
a, lease
b, joinly own property
c, bank, credit card account
d, tax return
e, life insurance under parter's name
common-law的定义是同居至少一年,只有能够证明这个条件才能满足,所以msn聊天记录和照片不足以说明问题(我在魁省移民局咨询时得到的明确答案),楼主除了出示lease以外,显示两人同样地址的bank statement甚至是bell或者videotron的帐单都是最有效的证明
realpangxie朋友,和你探讨一个法律问题,你的确是可以和你室友按照common-law申请,只要能够出示在一起居住一年的证据,你们就满足两人同居一年以上这个条件,而这个条件是判断你们是不是common-law的唯一标准
Post by sisiley
我们是COMMON-LAW关系申请的,非常轻松的拿到了CSQ,没想到递联邦时出了问题现在。原因是:我们的COMMON-LAW关系证明不是很充份。联邦两个月前就要求我们把相关的证明再出示给他们,我们如实按他要求寄给了他,(就是一年的LEASE),其它的我们没有。没有JOINT ACCOUNT。今天,又收到了联邦的第二封信,要求再一次出示相关证明,也是最后一次,如果没有给他们一个好的证明材料,我们将收到另一封信,也就最一一封信:是通知我们被拒了。
怎么办啊?我们从没想那么多,现在突然事情怎么变得这个样子了?光有一个LEASE还不够吗?可是其它OFFICIAL PROOF 都是什么啊?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被拒了,可以重新申请。我们还要再一次申请CSQ吗?还是用原来的CSQ再申请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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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5-11-4 09:0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回答

非常感谢大家的帮助和回复,谢谢!

我是楼主的老公.我们申请是一起按common-law partner 申请的.
材料递联邦时候,包括有:
1.一张common-law 的宣誓表格,就是要有公证人盖章的那个,
2.我们从去年11月3号开始签的lease,到今年11月底结束(当时交材料的时候新的lease从今年11月底到明年的还没有交,准备这次一起交),除了lease,我还请房东写了一封签字的信,证明我们从去年3月开始住一起.
3.我递交了有我女朋友申请的电话帐单(帐单上就是我女朋友的名字),这个也就是证明我们是一个地址,
我们的银行statement都是同样的地址
4.我递交了我们的TD bank的joint bankstatement ,大概只有2-3个月的statement,因为我们这个帐户也就是今年3月开的,后来帐户钱用完以后,我们取消了这个帐户,她又在RBC重新开了一个,我因为TD的credit card还没有还清,所以我自己有个私人帐号还在TD,准备年底还清了,也取消TD,跑RBC.

另外根据我的理解,common-law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就可以,这点在我们面试CSQ的时候,面试官没有对此有任何疑问(房东信加我们的联合lease,还有我们有相同地址的bankstatement,但是不是joint account),根据我了解,国外人很多结婚了,也是各自独立的银行帐号没有joint account,所以这个只是一个必要条件, 有了更好,没有也不能作为拒绝的理由,真正起作用的是:
1.共同居住的各种证明,lease最关键了还有房东的信
2.有对方是收益人(beneficiary)的各种insurance, 我的pension plan 收益人可能是我女朋友,表格太早填的了,今天就去核实,如果有,就把这个材料也交一下.

我们也准备交一些照片,个人认为是补充材料,这个都不起太大作用.

我分析关键是那个移民官可能有问题,对这种common-law摸棱两可的定义东西,他就是存心想给俺找查,所以这里挑挑问题, 跟小蜜蜂阿姨不相伯仲, 丫名字看样子象东南亚的, 看来大家以后申请联邦也要小心, 还请各位朋友给出意见,帮我们度过这一关.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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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5-11-4 09:10 | 只看该作者

原信内容

这里是原信内容:
On july 11, 2005, you were asked to produc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enable us to continue the processing of your allplcation , namely proof of common-law relationship(叫我填那张宣誓表格,还有证明关系的文件,他用手写了几个:copy of lease, joint bank account, joint property).

i have reviewed the material you subsequently provided and determined it not to be satisfactory. Therefore, you have been provided a final opportunity to submit the following.

Proof of 12 mos cohabitation as common-law partners=copy of any insurance policies which provides name of beneficiary; copies of banking transactions for one year;and other official document stating material status(这个我最奇怪.按道理CSQ上主副申请人上已经明明却却的写上了common-law的关系,我女朋友的CSQ上是我的名字,按照说也该算是官方文件了,而且这个问题在面试的时候已经由面试官大人详细问过了,所以我实在还想不出来还有什么官方文件,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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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5-11-4 10:49 | 只看该作者
INSURANCE POLICY,还有你们按COMMON LAW来FILE TAX RETURN都算OFFICIAL PROOF。
你们是COMMON LAW申请技术移民吧?分开申请的分数够不够呢?如果不够的话,移民官可能就会找找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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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5-11-4 11:09 | 只看该作者

你们的材料完全不够

是否是同居关系,是否是真的结婚的判定,都是很主观的,特别是申请联邦的时候不能面试,你怎么给人家印象是真的同居。所以材料一定要充分。

我们当时申请时是用同居身份(中间在这里注册结婚)。律师要求我们提交了我们在一起住的证明,房东给我开了证明,还有从我们在一起住以后几乎所有的帐单什么的。后来律师说这只能证明我们在一起住,有可能是同屋啊,还要有各个季节穿不同季节衣服的照片。即使我们之后结婚了,我们还是开了同一个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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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05-11-4 12:0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回贴

老公的PENSION PLAN写的是我的名字,这个可以用了。照片我们也会准备一下,TAX REFOUND 没有,我们是分开的。还有家里的电话BILL什么的,都是我开的,老公付款每个月,这个可以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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