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明年2月底到期。我已经把房子assign给了我同学,我们两个人之间签了assignment,我也发了assigned notice去给了房东。房东是西人的管理公司,每次和我打交道的是一个老太太管理员,不过我发挂号信是根据她的指示,发给她的上级经理领导。我在这里住了3年,手里的lease是和以前的管理公司签的,老管理公司在2007年4月底把物业卖给了我现在的房东公司。于是很多麻烦也产生了。首先他们提出不接受sublease,现在要搬走需要签一个cancellation of lease。可是我的lease因为是一个三半,我和另一个女孩一起住的,lease上也有她的名字,所以我没有签他们的cancellation,而是直接带接我lease的同学去见了老太太,把她的名字加在老lease上,同时把我的名字划去了。这个事情是三个当事人(我,我室友和我同学)和老太太一起办的。因为lease上加了新的名字,划去了我的名字,我手里还保留着寄给房东的assigned notice,我以为就没我什么事情了,老太太也没逼我签cancellation。可是我上周收到这个莫名其妙的传票,主题就是我逾期3周未签定这个cancellation。我想请问大家这个协议是干吗用的,为什么我在租房委员会的网站上从来没有见到过,是房东房客双方自愿协议签的还是法定必须的。如果不签这个有什么错,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在发assignment以前曾经致电给租房委员会,问过我的责任,他们教我,我这种情况应该用assignment,而且我必须负责找人来接我的那一半lease,而不能简单地把整个lease都assign给我的室友。既然我都做到了,怎么还发传票给我。真是太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