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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NECTEA 想请问各位一下:confused: 1:我是2004年4月底签的LEASE,房子是2004年8月1号入住的,房东已经收了我3个月的房租,这样是否合理??:confused: 2:如果我现在不想要这个房子了,是否可以?会不会牵涉到赔偿问题??:confused: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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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thanksgive 3个月的房租是什么意思? 是押金吗? 你的lease到底是从什么时间生效的? 我知道有的房东不愿意租给没有工作的人, 否则就要收押金. 好象是illegal的, 但是你想住也只好付给他. 签了lease又不想要就比较难办, 至少你的押金就难拿回来了. 不想住, 你可以把它sublet出去.
Post by montrealpic 要3个月的押金是非法的,最多要提前交一个月的房租,也就是8月份的,你再交应该交9月份的才对,不过你都签好lease了,就只能sublet了,否则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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