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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产申报,陈会计解释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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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2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网站转载一篇文章,文章中有个曾在税局工作的陈姓会计师对海外资产申报中的房产申报显然是理解错了。
陈会计强调根据一个人每年只能指定一个住所作为主要住所,因此在海外的房产中只能有一个为不需要申报的,其他均为海外资产申报范围。具体文章如下:http://www.sinomontreal.ca/htdoc ... -C1D3616F27ED.shtml

这个理解显然是错了。因为根据税局T1135表,所谓的海外资产中的房产项目,不包括自用和用于经营生意中的房产。
第一个自用概念,只要你自己用,哪怕有100所房子,都不必申报。新的T1135表下边特意举个例子如果你海外有个房产,主要用于假期自己居住,就不是海外资产。
第二个概念是经营用房产(USE IN AN ACTIVE BUSINESS),什么是ACTIVE BUSINESS?举个例子,你用这个房子开杂货店,这个生意就是ACTIVE BUSINESS。它对应的是利息啊,房屋租金啊这些收入,区别简单的说是:你是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取得这个收入,还是坐家里就可以获得收入。因此用来经营生意是不需要申报的,用来收房租就需要申报。

在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确定它的成本,或者原值,应为这涉及到当海外资产卖出或转让时,如何计算资产利得税的问题,就是capital gain.对于移民来说,你成为加拿大纳税居民的那一天,你的那些海外资产的市场价(注意不是你获得这些资产时的价格)就是它们的cost.

会计税务服务
联系电话:514 655 0566
Email:zhaoqingxue@gmail.com
2#
发表于 2013-9-23 21:07 | 只看该作者
要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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