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买房买生意上iU91
查看: 1962|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裔夫妇捡弃婴当亲女养 申请来加团聚被拒

[复制链接]   [推荐给好友]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4-7 1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8年前,居住在多伦多的陈女士(化名)回中国探亲时,无意间在家附近的公园门口捡到一个还裹在襁褓之中的女弃婴,动了恻隐之心的她将女婴带回家,为其暖身和喂食,渐渐舍不得将她交到孤儿院,决定收养她做自己的女儿。但她无论如何亦没有想到在后来申请孩子来到加拿大的过程会如此艰辛,如今8年过去了,陈女士在上个月收到加拿大移民局一纸拒签通知,令她几近崩溃。

这个女婴跟陈女士丈夫姓李。夫妻两人有一个儿子,今年刚刚升上大学。多年来两夫妇奔波在中加两地照顾这个女儿和在加拿大的儿子,筋疲力竭。原来,最初想要通过收养女婴方法申请移民的方案并不符合中国国情,皆因为两夫妇当时均未加入加拿大籍,按照中国的收养政策,若申请者已有孩子,便不符合收养其他子女的条件。


陈女士抱着收养女婴的黑白照片。(受访者提供)


申请家庭团聚无亲子证明触礁

情急之中,两夫妇用了一个冒险的办法,托熟人在派出所给这个弃婴办理了户口,将其正式纳入这个家庭成员之一,随后再以申请家庭团聚的方式将女儿带来加拿大。然而,当向驻北京的加拿大大使馆递交了所有的申请资料之后,一个他们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发生了——移民部要求他们提供与孩子的亲子证明。

撤回申请更惹移民局怀疑

无奈之下,两人只好将申请撤回,一度不知该如何安排下一步的计划。谁知他们的这一举动引起了移民部的怀疑,并由专人致电夫妻两人了解情况,本来想以孩子在中国优先接受部分教育作为推脱理由,却由于另一个小插曲为后来的他们的申请过程又设置了多一重障碍。

陈女士向记者展示以「人道及同情」理由申请收养女童来加拿大的文件。

原来,在移民专员致电陈女士在河北石家庄的家中时,得知陈女士已经回到多伦多,于是该名专员再致电她在多伦多的家时,恰巧她不在家中,由其丈夫李先生接电话。当时家中还有其他朋友在场,其中一名女性朋友在电话背景中的说话声引起了专员的兴趣,她是谁?为什么这么晚会在家中?赵女士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回家?李先生一切都照实回答之后,却没想到这个细节却成为了签证官后来质疑夫妻两人感情不和的证据。

「她是我们家长期以来的好朋友,很熟悉我们的情况,那晚我不在家是因为刚从中国回来,带了些特产送去另一个朋友家,而我那朋友恰巧就在移民局打电话的时候出现在我家中。」陈女士无奈的向记者解释道,但当时谁也没有想到会造成这样的误会。

遭质疑助亲戚孩子办移民改人道主义申请同难圆团聚梦

撤回申请后,仍未死心的一家人继续四处打听可以将女儿带到加拿大来的方式,该案件在许多移民中介都觉得棘手不愿接手的情况下,却引起了加拿大移民顾问韩梅(图)关注。经过详细的沟通和相互了解之后,一家人决定将希望交到韩梅手上,用申请人道主义移民的政策实现一家人在加拿大团聚的愿望。

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第25条1款规定,对于不符合IRPA法规其他条件的申请者,移民部可根据「人道及同情」(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考虑条款,自行判断及灵活处理申请案例,给予合资格申请者永久居民签证。

韩梅告诉记者,在女童的案例中,她是以「人道及同情」条例中「事实家庭成员」(De facto family members)条款,认为申请人(女童)百分之百的符合全部的9个条件。「这孩子虽然不是这家人亲生的,但是几乎一出生就和陈女士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为不可分割的家庭成员之一,无论是财政上还是精神上都百分百的依赖该家庭,他们还可以提供孩子从小到大和家人一起生活的相片。」韩梅继续说道:「我还附上了两个『判例』(case law),内容说得很清楚,即使是没有血缘关系,亦没有收养关系,但能证明『事实家庭成员』的申请者,都曾有过成功的申请经历。」

2010年底,韩梅整理好并递交了所有申请资料。一年多后,夫妻俩得到了移民部第一次面试通知,喜出望外。但接下来在面试当天发生的事情,却再次令两人心灰意冷。

2012年9月25日,陈女士和丈夫带女童一同前往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接受面试。两人的面试分开进行,据丈夫李先生回忆,整个面试过程都让他很意外,此前准备的资料一点都没有用上。签证官质问他为何不能在中国抚养女儿,子墨在中国的生活遭受了怎样的困苦,为什么在中国生活的很好还要申请去加拿大。

「我当时被他问懵了,都不知道该怎样回答,孩子的确没有在中国受苦,可是我现在是加拿大公民,我太太也是永久居民,儿子也是加拿大人,我们一家人都很想和孩子在加拿大一起生活,怎么就像做错什么了一样被人审问呢?」

而陈女士的面试更令她难以接受,签证官追问当年她回到多伦多那天晚上为什么不在家,是不是丈夫有外遇,两个人的感情不和。「他看看孩子和我,说这孩子和我长得很像,是不是亲戚的孩子,是不是想帮亲戚的孩子办移民,」面对这位签证官咄咄逼人的问题,陈女士憋不住内心的委屈,当场就哭了出来。

原本计划进行一天的面试,只用了半天就结束了,两人被告知回家等通知。两个月后,韩梅在移民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发现申请结果「已有决定」(desicion made),于是她告诉陈女士家人耐心等消息。但是过了许久都没有等到任何官方的通知,期间韩梅前后两次致信移民部询问申请结果,就在第二封信发出去不久,她却发现网上原来的「已有决定」的状态没有了,其上显示的档案历史最后只追溯到面试的那一天。韩梅再多次致信追问原因,所有的信件都石沉大海。

当事人已进行上诉

过去一个月间,就在记者向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及加拿大移民部发出采访请求的过程中,陈女士收到了移民部最后的拒签通知。理由是申请人非担保人亲生,亦非合法收养,同时签证官还认为,从孩子的最大利益(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的角度来考虑,申请人不能达到「人道及同情」的申请条件,因此不能被视为IRPA的例外案件来处理。目前,申请人已经向「移民上诉局」(IAD)递交了上诉申请,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处理当中。

加公民去年收养148中国儿童

当中94%成功申请入籍

根据加拿大移民部提供资料,2013年,加拿大公民成功收养了148名中国儿童,其中有94%的获收养儿童被批准申请公民,直接成为加拿大公民;同年另有43宗永久居民成功收养中国儿童案例,但该类别被收养儿童不能直接成为加拿大公民。

加拿大移民部在回应陈女士所收养的女童的案例时表示,由于申请人未成年,又没有合法监护人,因此不能签署与媒体访问必须申请的「同意书」,故移民部无法就该案件向记者透露任何私人信息。记者曾尝试提交由案例中女童的担保人李先生签署「同意书」,但未获移民部认可。

移民部西部地区媒体联络人Sonia Lesage告诉记者,加拿大是1993年的「海牙会议关于跨国收养儿童及合作公约」的签署国之一,是对儿童安全保护最有效的跨国收养权威。


满地可300多名被收养的中国儿童以及他们的洋爸爸和洋妈妈,2009年1月24日晚,在唐人街欢聚一堂,共同庆祝中国传统佳节——春节的到来


Lesage在一封邮件中写道,一般来说,任何人想要将儿童带到境外都必须持有有效的授权,亦就是说,担保人必须为该名儿童的亲生父母,移民部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亲子证明」(DNA evidence);或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收养权,并且得到申请人所在的省份或地区的批准。

她继续表示,基于「人道及同情」考虑的申请,若没有经过彻底的审查,从来都不会轻易被批准。每一个步骤之后都有正当的法律途径作为依据。

而对于签证官处理案件的步骤,Lesage则指出,每一位签证官都是接受过「加拿大移民法」(Canadian Immigration Law)高质素训练的专职人员。若该签证官拒绝了任何一个申请,只能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加拿大移民法所设置的法规条例。

韩梅却认为,对于女童的案例,移民局则太过于「生搬教条」,让一个好心抚养弃婴的家庭受如此的煎熬,实在不近人情﹔加上签证官过于主观,在面试过程中质疑夫妇两人的诚信,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思维。

根据拒签信内容,她亦觉得签证官并没有给申请者一个合理的拒签理由,仅是以一句「以孩子最大利益」做考虑,拒绝了女童前来加拿大接受教育和生活的机会,但她认为至少应该解释一下什么是孩子的最大利益。

已经快8岁的女童,目前已经在石家庄读小学。为了给年迈的母亲减少负担,陈女士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抚养孩子,而两人的生活来源都靠李先生在加拿大的工作来支持。夫妻两人在加拿大的儿子去年9月升上大学,生活可以独立,令他们减轻了不少负担,李先生亦因此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辞掉加拿大的工作,回到中国陪伴母女两个,并在中国找一份工作继续养家。

如今李先生回国已有一段时间,现实生活与他想象中的差别很大,他无奈的对记者说道:「到了这个年龄,即使是有经验,在中国想找一份像样的工作也是很难的。」

原本已经面试过后的机会会很大,接到拒签通知后对一家人的打击都很大,一时不知该做如何打算,只有等待上诉结果。但韩梅表示,此次上诉的过程可长可短,一家人的未来何去何从还是未知数。
Copy & Paste 这活儿没技术含量,I love it !
2#
发表于 2014-4-8 08:31 | 只看该作者
比较可疑,为什么不通过正规手续办理收养?在国内托关系办理户口,在加拿大撒谎想办身份,以为移民官都是傻子吗?估计找的移民顾问也是个半吊子,这样的case也接。被移民局发现撒谎就彻底没戏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 © 1999 - 2024 by Sinoquebec 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摘抄  |  GMT-5, 2024-11-13 22:02 , Processed in 0.045419 second(s), 32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