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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 笔试通过仍会被拒 入籍加拿大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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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即使通过加拿大入籍笔试,也未必能顺利成为公民。一名中国女移民在居住时间庭审复查中,被法官要求口试以测试了解加拿大的程度。她虽然通过了入籍笔试,且居住时间合格,但因口试未通过,入籍被拒。

根据最新一期的《移民汇编》,44岁的申请人王海伦(Helen Han Wang,音译)2007年2月12日移民加拿大,并于2010年7月9日为自己和未成年女儿申请入籍。

2011年9月22日,王海伦通过书面入籍考试,之后她被告知要填写一份居住问卷调查。同年10月,她将完成的问卷递交给加拿大移民局。

此后,王海伦未收到有关其入籍申请及问卷的任何消息。2013年6月,她给加拿大移民局打电话询问申请状态。移民局去信告知她需要出席听证会,法官会决定她是否满足居住要求,信中还提到,安排上庭需要24至30个月,届时申请者会收到通知。信中没有进一步提到有关听证会目的和内容。

出庭通知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通知称,公民法官需要更多信息才能对入籍申请做决定,申请者必须出席。法官将在听证会上决定申请者是否符合所有要求,同时他们也要接受询问,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英文或法语能力,以及充分了解加拿大。

在2013年11月29日的听证会上,公民法官告知王海伦要进行口头知识测试。王海伦要求给予时间复习,法官拒绝了她的要求。测试开始后,王海伦再次要求给予时间复习,被法官又一次拒绝。结果,王海伦20分中只拿到6分,未达到所需的门槛分15分。

在听证会最后,公民法官告诉王海伦她没有资格使用医疗保险,并让她停用卑诗省保健卡。同时,公民法官也对她获取GST/HST和儿童税收抵免福利提出质疑,她不在加拿大期间一直获取这些福利,这违反了所得税法案(Income Tax Act)。

入籍申请被拒理由

公民法官发现,2007年2月至2010年7月5日期间,王海伦至少有1,095天身处加拿大,依据入籍法案(Citizenship Act)第5条(1)(c),她满足居住要求。然而,申请人不符合入籍法第5条(1)(e)的要求,因此她的申请未被批准。入籍法案第5条(1)(e)要求申请者对加拿大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充分知晓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官认为,申请者在听证会上未能证明对加拿大有足够的认识,而且不太明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法官表示,在2013年11月7日发出的通知中,已明确告知申请者可能进行知识测试,且测试内容基于学习指南《了解加拿大:公民的权利和责任》(Discover Canada: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itizenship)。

王海伦上诉称,她已顺利通过笔试,公民法官没有权限在庭审中口头重新测试她对加拿大知识的掌握。因为入籍法案第5部分要求移民部批准符合所列要求的任何人,一旦申请人满足所有要求,他或她必须被授予公民身分。

王海伦指出庭通知中对重新测试她了解加拿大程度这一信息不明确,如应指明“尽管你通过笔试,但面试时法官仍会测试你英语或法语,以及你对加拿大的了解,因此你应该复习学习指南《了解加拿大》。”

此外,她认为听证会重在查她的居住时间密度,并非了解加拿大,因为她之前已经通过了笔试。王海伦还辩称,对已经通过测试者进行重新测试本身就有问题。

公民法官表示,对申请者重新测试,是因为她不认可之前的书面测试准确反映了申请者的情况。法官对此结论提出两点原因:其一,她强调申请者提出入籍申请后没有居住在加拿大;其二,申请者的一些行为表明她不了解加拿大公民的责任,如申请者不居住在加拿大期间,仍继续收取GST/HST和儿童税收抵免福利。

上诉被驳回

2014年12月10日上诉法官驳回王女士的入籍被拒上诉。受理上诉案的法官伦尼( Justice Rennie)认为,公民法官有权在听证会上口头测试申请人对加拿大知识掌握程度。

伦尼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公民法官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复查,申请人在申请期间有134天不在加拿大,而她的丈夫从未在加拿大居住过,并在2012年失去永久居民身分。王海伦虽然在2011年9月22日进行入籍测试,且完成居民问卷调查,并声明是真实的。但法官注明,2011年9月17日,申请者在上海。此外,问卷中关于离开加拿大的天数及原因中,注明“度假321天”,这足以成为重新测试的原因之一,因为不在加拿大近一年,不是度假。

公民法官在结论中表示,申请者自2010年7月5日递交申请后,就没有居住在加拿大,之后仅回加拿大总共不到6个星期。因此,申请者与加拿大、加拿大的机构、人民、价值观和传统失去接触,为了证明申请者满足掌握知识的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测试。

多伦多法律事务评论员冯志强表示,他认为公民法官在程序上没有用过头的条例,由于审理个案的公民官不满意申请者的背景,因此需要在法庭上审核,且申请人事先已接到通知,她并不能以不清楚为藉口。

冯志强表示,碰到要求出庭做安全检查并不罕见,例如华人姓名变成拼音后有很多重名,有些有犯罪记录,因此并非通过笔试就万事大吉。

Epoch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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