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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投资的策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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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0 19: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加拿大, 出售自住房产(PRINCIPAL RESIDNECE)的增值收入是可以免税的。 自住房产可以是你, 你的配偶或你未成年的孩子“经常居住(ORDINARILY INHABITED)”的一所房产, 但不必是你现在居住的房产, 也没有最底居住时间的限制。 例如,你在满市有一自住房产, 在朗基有一COTTAGE, 你一年里大部分时间住在满市, 只有约一个月住在朗基, 你买朗基COTTAGE时花费$100,000加元, 卖出时卖价$200,000加元, 你仍可以把朗基的COTTAGE申报作PRINCIPAL RESIDNECE享受免税优待,增值部分$100,000加元可以完全免税。 但PRINCIPAL RESIDNECE不得是度假屋或出租屋。

PRINCIPAL RESIDNECE可以在你报卖出房产的当年所得税退税时选择, 如你2003年卖出, 2004年报2003年退税时决定你的PRINCIPAL RESIDNECE。

同一个时期的PRINCIPAL RESIDNECE只能选一个, 如你把满市的房产和朗基的COTTAGE都在2003年卖出, 你就只能选其一作为你2003年的PRINCIPAL RESIDNECE。

PRINCIPAL RESIDNECE的免税优惠适用于一个家庭, 你不能把满市的房产和朗基的COTTAGE都在2003年卖出,然后把满市的房产当你的PRINCIPAL RESIDNECE而把朗基的COTTAGE当你太太的PRINCIPAL RESIDNECE同时申请免税, 结果你们还是只能得到其中一个房产增值收入的免税额。 所以决定出售房产时应做好计划。 但是上述情况有一例外, 如果你的房产有一所是1982年1月1日前就开始拥有的, 那么它至1981年12月31日止的增值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由于税法里面指“一个家庭”不包括成年子女, 那么如果你有19岁或更长的子女的话, 你可以把房产转至你成年子女的名下, 那么你的两所房产都能在同年享受免税优待。 但卖出你子女名下的房产的收入算作你子女的收入, 同时当你转让房产至你子女名下时, 政府会当你卖出房产并按房产时值计算你的增值收入征税。 所以, 如要用此策略, 最好早作打算, 趁房子未升值时转移。

1972年1月1日以前的房产增值不用征所得税, 所以如你同年卖出多所自1972年1月1日以前就拥有的房产, 它们从买入起至1971年12月31日止的增值均不用打税。

出租房产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先自住, 后出租的。 在你搬出并作为出租房出租起四年内你仍可将房产卖出并选作PRINCIPAL RESIDNECE享受免税优惠。 如你因工作原因搬出并在离开该工作时搬回去居住, 则不受四年条款限制。 二是先出租, 然后再搬去居住。 在搬回去的当年你就要报房产增值收入。 但你可以在报搬去居住的当年收入退税时向政府申请递延增值所得税, 同时你可以获得追溯至搬回去前四年出租其间的增值部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由于加拿大税法规定, 如蓄意逃避所得税的, 税局可以取消其免税优惠。 所以在制定个人策略时应征询你的会计师和理财顾问的意见,免得徒劳无功。

详情请征询cktc_ca@yahoo.ca或你的会计师和理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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