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mtlun
最近收到税局的巨额罚款单, 我想请教大家的是, 单子上注明要我30天内回复是接受罚款还是抗诉打官司. 可是单子上税局律师的签发日期是2月中旬,邮局特快专递信封上的时间是4月初,我真正签收是4月14号,即使我立即抗诉,也早过了30天的期限,如果过期,我会被视为放弃抗诉。
所以我的问题是:
1、30天的计算时间是以邮局的送答时间开始计算,还是以对方律师的签发时间计算?
2、如果以签发时间计算,很明显,我是超过30天以后才收到,这不是我的过错,那这张罚单是否失效了?也就是说,我根本不用理会它?:fr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