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太好解释,是这样的:4 w( X ^4 J4 \/ F
! U; ^: E' ?7 \+ F
假如我2000年1月1日登陆,那么到2004年1月1日满4年,移民局规定在你申请之日往前推的4年里,要住满1095天(即3年),可合法申请公民。而我第一次回国是在2001年9月1日,加上第二次回国的天数,共373天,比规定的允许离开加拿大1年(即365天)超过了8天,这样,即使我再等8天,甚至是今天2004年3月30日,往前推4年-即2000年3月30日,这期间我还是离境了373天,仍然超过了8天,只有等到2005年9月9日申请,那么往前推4年,是2001年9月9日,我的离境时间是365天(比373少了8天),这才符合条件。- g) L8 k8 e0 l. @. ^. k7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