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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查税越来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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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查税越来越严:海外资产逾5万必须申报zt
世界日报 2010-10-31 09:45:57

最近一、两年美国政府追查纳税人海外帐户,捉到不少肥羊,在尝到甜头后再接再厉,今年318日欧巴马总统签署生效的「雇用诱因法桉」(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简称HIRE),所含的税法被某些人解读为「在让海外金融机构替美国政府当间谍」,将让有意逃避申报海外资产的纳税人日子愈来愈难过
该税法「外国帐户税务遵守法桉」(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规定,明年起,纳税人在415日报税截止日前,若海外帐户及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与税表一起申报。
该法并要求在美投资的海外金融机构,须与财政部签署协议,同意提供海外美国客户资料,包括姓名、社安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等。若这些机构截至2013年尚未签协议,与其有投资业务的商号,就其在美投资所生利息、股息等收入,在发放时有义务预扣30%
会计师施启祥指出,新税法与1970年代生效的「外国帐户申报法桉」(Foreign Bank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简称FBAR),为不同税法。纳税人不会因为已于415日前引用FATCA申报海外资产,即不需根据FBAR另于630日前另填TDF90-22.1表,向财政部申报海外超过1万元的财务总值。
虽然FATCA规定须申报的资产,是指今年318日以后拥有的资产,但涵盖范围比FBAR广,尚包括纳税人投资到外国公司的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等,但不包括房地产。而若未申报,最低罚款1万元,最高5万元。
施启祥说,FATCA虽尚未被广泛讨论,但对在海外拥有帐户及资产的纳税人冲击不言可喻。未来纳税人会发现需要披露给国税局的资讯更多,面临的罚款也增加。
会计师李新忠说,去年10月底前要求纳税人自首申报的海外帐户,主要针对在海外银行或证券公司拥有的财务帐户,只要前一年最高总值超过1万元,就有必要填写TDF90-22.1表申报。新税法将范围扩大至在海外有家族生意、但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对象。至于以公司而非个人的形式拥有房产者,也包括在内。
该法无疑将海外帐户把关责任交给在美有投资的全球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不见得在美有分支,只要在美购有债券或上市股票都算是。意味着在美购有微软股票的国外金融机构,若截至2013年仍未能与美财政部签署合约,同意主动举报美国人客户帐户资料,届时微软就分发的股息有责任预扣30%
李新忠认为,除非是已处理掉海外这类资产,否则诚实申报仍属上策,因为申报不代表要缴税金,且只有三年追溯时效。不申报国税局可无上限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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