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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华侨后可享受国内退休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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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获准出国定居在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

【颁发部门】:国务院侨务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颁布日期】:1985-9-18
【法律文号】:(85)侨政政字第119号  
执行日期】:1985-9-18
江苏省侨务办公室:
  苏省侨(85)第210号函悉。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能否继续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其它相关文件,请见本人博客:http://www.sinoquebec.com/home.php?mod=space&do=blog&view=me&from=space  )

生命的内涵在学习,生命的外延在付出。
 楼主| 发表于 2015-6-2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加入外国籍 仍可领取中国退休金?
信源:明报|编辑:2015-06-26
现行的中国境外居住领取退休金制度, 适用于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有资格领退休金人员。
中国境外退休金制度可追溯至1982年,当年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中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中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1992年规定变为∶“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本人的生存证明书。”

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生存证明书”或“健在公证书”并收取相当于人民币40元的规费。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今,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健在确认表”并免收规费。
生命的内涵在学习,生命的外延在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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