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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交通事故为救人引后患!受害人喊冤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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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呼伦贝尔交通事故为救人引后患!受害人喊冤诉求!

  致:呼伦贝尔市上级及相关部门领导!

  天理何在,国法何在?被追撞负主责,追撞反倒负次责

  发生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这是普通民众都知晓的基本常识。但是,我丈夫张建洲正常驾车被追撞,却被交警认定负主责;身陷牢狱,且被剥夺上诉的合法权利!作为家属,我向呼伦贝尔市上级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事实真相并请求法律援助,以便分清事故主次责任,尽快履行赔偿义务(事故发生后,我就把车辆交强险的12万元保单交给交警,做前期陪偿)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明确写道,认定书依据的是事故现场的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在路面的拖痕、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认定书》判定“张建洲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过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瞭望不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耿大勇驾机动车超速行驶,过路口未减速慢行,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负次要责任”。

  我认为,《认定书》的结论无视事故第一现场客观事实,否定了科学仪器(GPS)的法律物证,不按侦办的法定程序调查,不采纳货车司机提供已经救助的告诉,不采纳货车司机家属(儿子张棋垚、外甥女付晶)的反复告诉,故意以救助后变动的第二现场做判断依据,且现场图不准确,导致《认定书》严重颠倒主次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

  2017年8月5日10时30分,张建洲驾驶蒙E41277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以下简称货车)载15吨水泥,沿海拉尔区杏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于兴隆路口,越过中心线8.13米时,被耿大勇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欲左转,却在现场右转的蒙EZ5279号长安牌铃木轿车(以下简称轿车。该车没有交强险,没有营运执照)追逐斜撞在货车右侧中间偏前的位置(从车头算2.4米处),当时张建洲马上下车,打电话报110、120、122、119。在警方未到现场之前,张建洲积极施救,但无法将轿车从东风车车底拽出。此时张春荣一直大声呼喊救命,张建洲求助过路车辆和人员施救。其中一辆好心铲车司机,用铲车将货车车头右前部抬起,张建洲及其他好心人才将轿车拽出,将两车分开(有撞车的第一现场图片和两车分开后的第二现场照片为证)。随后120、交警、消防陆续赶到施救。施救变动后的第二现场照片,不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第一现场照片,2辆车的位置因施救已经发生变化。对于该情形张建洲其家属在事故现场时向交警作了说明,但交警没采纳而以变动后的第二现场照片和不准确的现场图为检材进行车辆速度鉴定,作出张建洲负责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不但是明显错误的,而且也是严重失职甚至违法的行为。

为展示真相,家属将获取的第一现场事故照片(附后3张)出示。该照片完全能够证明第一现场被撞时的状况,以该照片为依据能否定现在的责任认定和,骏博鉴定中的图七、图八都是施救后两车分开时的照片。该关键事实,交警未取证并说明。

  尽管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违法操作;尽管检察院莫名其妙变更检查官;但是我一直坚信党和政府,一直坚信纵有幕后黑手,终究正义必胜!因此,我向呼伦贝尔市公检法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请求事项:

  一、撤销海拉尔区交警大队作出呼公交(海)认字(2017)第20174021号事故认定书,并另请鉴定部门重新鉴定或者还原事故现场;

  二、重新进行责任划分,认定张建洲承担次要责任,耿大勇承担主要责任;

  申请理由:

  一、《认定书》存在重大事实认定有误;关键事实交警未采纳;且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必须纠正。

  二、交警违法剥夺张建洲及家属的诉权。

  三、海拉尔检察院退回《认定书》,要求交警补充侦查,且事实清楚;市公安局不予接受。

  申请复核具体理由如下:

  一、必须明确货车占有路权

  《认定书》裁定张建洲“未让右侧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10月22日,当交警与我们家属约谈时,更明确说,货车抢占轿车路权是裁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细看交警绘制的现场图片:货车是由北向南行驶,且已经越过路口中心线;而轿车是由西方左转弯线驰来,却在越过路口中心线8米处追逐撞上货车。很简单的道理,货车是直行,具备路权;轿车是转弯,必须让直行的货车先行。也就是说,轿车不具备路权!至于交警为何明知却错判,个中原委交警心知肚明!

  二、必须确认货车GPS提供的车速。

  根据GPS提供的数据,从8月5日10时25分开始,货车就相继由11迈降至6、7、9、8、6、7、7、5、10迈。说明货车在抵达十字路口时瞭望并已减速慢行。在通过交通路口前后未超过50迈。据交警部门介绍,此事故路口限速70迈。货车远低于限制的车速。根据张建洲提供的笔录,在接近路口时已经看到从西向东驰来的轿车(因为距离远,难以判断轿车是直行还是转弯)。经过中心线后提速是为了快速通过。

  交警的《认定书》判定,货车超速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并且推定货车的车速为“70km/h~74km/h”。不知交警为什么不依据GPS提供的数据?既然交警部门否定科学仪器,为什么运管部门还强制车主安装?

  同样在10月22日的约谈中,面对家属的提问,交警先是责备家属没提供GPS数据,接着又埋怨律师没给交警,理屈词穷后,竟然说,轿车没安GPS,他们不承认货车GPS的数据。交警何其荒唐也?难道身为执法交警,不知道国家规定6吨以上的车辆必须安装GPS吗?难道交警认定事故,不依法调查取证,却等着家属提供吗?而事实是,家属于10月12日就委托律师把GPS的数据提交交警;据律师讲,他第二天电话告知交警,交警于仁刚先是以“张建洲未提及车上安装GPS,不予采纳;后又提出GPS的数据“不如鉴定部门鉴定好使”不予接受。

  三、必须明确轿车在十字路口高速行驶,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判断高速的依据是:撞车后,把货车撞离正常行驶路线达5米。据有经验司机判断,轿车撞击时的速度不会低于120迈。而《认定书》却判定其“行驶速度在86km/h~91km/h范围之内”。即使按《认定书》判断,也属于超速。且到路口时不刹车(路上无刹车痕迹),还把左转变成右转。(有第一现场的图片为证)。轿车违反交通规则,撵着追撞货车,必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四、必须纠正交警现场图的重大失实

  交警现场图漏洞百出,我将陆续揭露。现在仅特别更正:现场图标示:轿车是在路口中心与货车相撞。《认定书》更说成是货车与轿车相撞。难道交警不懂得主动撞与被撞的本质区别吗?至于货车被撞点,前面已经交代,是在越过中心线8米处,而绝不是路口中心。

  由于交警的《认定书》无视法律依据,做出违背事实,颠倒主次责任的裁决,因此我强烈要求: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完整保存法律物证(二车残骸、行车驾仪记录,现场原始照片,路人证词等),必要时送交上级部门模似还原事故现场真相。

  此申请书请书面答复,我以公开信形式发表。我保留相关合法权利。

  附:1·2017年8月5日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2·交通示意图《图例说明》

  2. 东风车GPS数据

  东风车司机家属:夏春杰

  2017年12月8日

  法律规定: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希望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能够给夏春杰合情合理及合法的交代,本网将持续关注此事件,后续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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