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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面临美国“极刑” ,加拿大也会接着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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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量外逃美国贪官即将面临美国“极刑”

   
穷疯了!美国政府开始抢劫勒索中国富人了! (不是勒索,而是帮助我们反腐倡廉!)
   濒临财政破产的奥巴马政府开始将贪婪眼光瞄向蜂拥进入美国的中国富人(这明显在为贪官打抱不平!岂有此理!),美国联邦政府将2012年的报税季的主要课税对象对准了持有“绿卡”的中国富人,以国家税收的名义合法抢劫勒索转移巨额财产定居到美国的中国新兴资产阶级。  
   11日就要到了,美国政府规定的2012年的报税季即将拉开序幕。按照奥巴马上台执政以来实施的《美国人海外资产自首计划》,凡是在美国长期居住的人,不管是美国公民还是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在海外(也就是在美国之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的资产,或者储蓄在1万美元以上都要跟美国政府申报。在规定期限内,拥有海外资产的美国人(包括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主动坦白交待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如果隐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视为有意逃税,如果被查出来会被处以重罚,严重的还会被判刑入狱。同时,按照美国通过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的要求,所有想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从201311日开始都必须向美国财政部提供客户信息,否则就被视为与美国政府不合作。美方有权拒绝其在美国开展业务,这样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想隐匿海外资产将会变得更为困难。自“自首计划”实施以来,美国国税局在二轮中共收到了15万份境外资产申报书,涉及60多个国家的银行。即使以保护匿名账户著称的一家瑞士银行,因为在一项诉讼中要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因而向美国政府提供了4000多个账户的名字,其中有许多是在海外藏匿资产的富豪。  
   由于中国是移民美国的大国,不管是中国内地还是台湾、香港,大约总计有250万的华人是美国第一代移民,加上改革开放以后移民美国的大陆富裕中产阶级,合计持有的海外资产总量大得惊人。受新一轮“海外资产'自首’计划”的影响,绝大多数被美国政府欺骗的中国富人骂声不绝、后悔不已,特别是那些利用大陆改革开放之机非法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罪恶之人更是捶胸顿足,连死的心也有了。目前许多持有美国“绿卡”的富人开始千方百计逃避美国政府横征暴敛,其中许多人宁愿选择放弃美国国籍或者绿卡。即使如此,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即便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政府也可追溯五年,要求补齐放弃美国国籍前五年拥有的海外资产隐匿不报而逃避的税收和罚金。  
哈哈哈!真是小偷遇上大盗!中国富人持有的“绿卡”,居然成为美国政府恣意挥霍消费的“信用卡”!奥巴马政府也真是他妈的穷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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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吧!在大陆,据说官员财产登记的条件换不成熟,所以不能进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这批贪官拼命把自己的财产往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转移。以便为今后财产登记创造“条件”。
不料,美国率先要求这些贪官登记财产!“条件”怎么就成熟了呢?可见,要登记,就要来一个突然袭击。在突然袭击的条件下,查得的贪官财产才是真实的。否则,等他们把财产转移以后,也就是所谓“条件成熟了以后”再进行登记就没有意义了。美国这次可以说是无意中在帮助我们对贪官进行突然袭击的强迫财产登记。我们应该谢谢美国政府才对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1-6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海外遗产继承的税务问题


2013-01-04 22:21:32


马黑


最近几十年中国高速发展,经济繁荣,中国人变得富裕起来。大多数家庭几十年前无私有房产,银行存款数目也不多。现在不少人拥有不止一处房产,银行存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也大有人在。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居住美国的华人越来越多地可能会面临美国税法下继承海外遗产的税务问题,有必要对此稍做了解。
海外遗产继承的税务问题包括三方面:一是接受遗产的申报;二是遗产作为海外资产的申报;三是遗产作为海外资产所得的申报。
接受遗产的税务申报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纳税居民,如果在海外收到10万美元价值以上的礼物包括遗产,必须填写3520表申报遗产继承。这个3520表必须作为附件表和收到遗产当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1040表一起申报。这个申报不会产生纳税责任,只是收到遗产后,向税务当局的一种信息申报。
在当今中国,尤其是京上广这样的城市,如果遗产是房产,很容易超过10万美元这个申报门槛。
美国国内的遗产申报门槛目前是5百万美元。相比之下,海外遗产的申报门槛才10万美元就必须申报,由此反映出了美国税务部门对美国纳税居民海外资产的高度关注。
没有按时申报会有罚金。罚金是1万美元和百分之五的遗产总价值两个数额中的较大数额,所以最少罚金也是1万美元
遗产作为海外资产的后续申报
美国税法有海外资产的申报规定。遗产是一种资产,除了继承时要申报,如果持续留在当地,还会有年度海外资产申报问题
继承下来的遗产,如果是房产没有卖出变成现金转移回美国国内,遗产继承后不会有海外资产的申报问题,因为美国税法关于海外资产的申报不包括房产
继承下来的遗产如果是现金,基金,和股票等等资产,留在海外,如果数额超过一定门槛,每年就有申报的问题了。详情请看博文:美国税法海外资产申报简介



这种申报也只是一种信息申报,没有纳税责任。
遗产作为海外资产收益所得的申报
美国税法的个人所得税是对美国纳税居民以世界范围所得为基础征税。也就是说,美国纳税居民的全部所得,不管在美国还在海外,都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继承海外遗产在一定数额之内,不会有纳税责任问题,但遗产作为资产产生收益,这种所得不但必须申报,而且要并入当年所得一起纳税。
如果继承海外银行存款,会有利息所得的申报问题,必须要在1040表上附属的B表上申报
如果继承的是海外股票,有股息所得申报问题,也要在1040表上附属的B表上申报。
如果继承的海外股票,有买进卖出,可能会产生资本利得,要在1040表上附属的D表上申报。
如果继承的是海外出租房产,会有租金所得,要在1040表上附属的E表上申报。注意:海外房产尽管不在海外资产的申报范围内,但如果是出租房产,有租金所得,必须要申报所得并纳税
海外资产所得申报和上述另外两种申报,遗产继承申报和遗产作为海外资产申报最大的不同有两点:第一,这个申报没有门槛,所有的海外资产所得,不管多少,必须申报。而前两种申报都有门槛,只有资产到达一定数额,才会有申报的责任问题。第二,前两种申报是信息申报,不会产生任何纳税责任问题。而所得申报,就有纳税责任问题,海外所得会和美国国内所得汇总,直接成为税表上的总收入,经过各种扣除后,最终成为征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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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税法海外资产申报简介


马黑


在全球化大趋势下,为加强对美国纳税人全球财产信息的掌握和监控,更有效进行国际税务稽查,美国税法对总价值到达一定门槛的海外资产申报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简括介绍如下:

·  行之多年的老规定:美国纳税人,如果一年之中的某一天,在海外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拥有超过价值1万美元以上的存款或者基金之类的账户,必须申报TD F 90-22.1表。

·  2011年开始的新规定,美国纳税人在海外特定金融资产的总价值,如果在一年结束的最后一天(1231号)超过5万美元,,或者是一年之中某一天超过75千美元,必须申报8938表。

美国华人,特别是从中国大陆来的华人,长期以来大多数不会有海外财产申报问题。因为大多数人十几年前,或者几十年前来美国时都很穷,即使有点财产,价值也很小,过不了申报的价值门槛,鲜有海外财产申报问题。

但是近二十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中美之间经济商务劳务活动频繁,不少从大陆来美华人可能会在海外,主要是在中国国内拥有财产。比如因为财产继承,投资,工作等等原因,在国内积累一定价值的某种形式的财产,这就会面临海外财产申报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海外财产申报主要是两个表:

第一个表是老表 TD F 90-22.1表: 海外银行金融账户申报表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此表行之多年,申报价值门槛是1万美元。主要是指银行账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管理的,包括基金在内的各种投资。比如一年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在外国银行的存款账户或者基金投资的价值超过1 万美元,就必须申报。这个表和所得税表分开来报,每年的截止日期是631号。

第二个表是新表 8938表特定海外金融财产申报表 Statement of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这个表是个新规定,从2011年报税开始实施。这个新表和前面谈到的老表区别在于: 老表只是局限于以银行账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管理的包括基金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财产。 而新表扩大了海外财产的申报范围,所有在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账户以外的,下列特定金融资产都在申报之列:

·外国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
·在外国实体中包括外国退休计划,信托,遗产,公司,合伙公司中的经济权益和投资
·发行人和涉及的另一方是外国人的各种金融工具以及合同。

规定没有列出房地产为金融资产。海外的房地产财产,不在特定海外金融财产之列。

特定海外金融资产的详细申报门槛,由纳税人是否居住于美国,和是否夫妻合并报税这两条决定,从每年的最后一天总价值5万美元或每年当中某天的最高价值75千美元,到每年的最后一天总价值40万美元,或每年当中某天的最高价值60万美元不等。

新表还有一个和老表不同的地方是:老表是和个人所得税表分开来申报。而新表则和年度个人所得税表一起申报,是年度个人所得税表的一部分。因此它的申报截止期限就是个人所得税表的截止期限:下一年的415(如果没有申请延期)。

如果应该申报以上两张表而没有申报,罚金是每张表罚1万美元,最高可罚到5万美元。如果没有申报的表涉及到欠税的问题,还会有欠税额40%的低报收入罚金。严重的可能会有刑责问题。

众所周知。根据法律,美国境内的一切银行金融机构,每年必须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纳税人账户的税务相关信息。现在,根据新的法律,美国政府开始要求海外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供美国纳税人账户的税务相关信息。据美国联邦税务局(IRS 网站消息,美国政府已经要求海外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在2013620号以前和美国政府就此事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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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听起来很恐怖啊 看来多学习报税/省税技巧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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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政府要钱,不找些事做做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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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外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供美国纳税人账户的税务相关信息。这里政府的软体是很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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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5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拿大政府也已经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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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就要为您加拿大境内外的所有收入报税了

新移民,报税之前请三思



温哥华港湾  2013-03-18 12:41:30  


移民,对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人生的一次重大迁徙。 今日的移民,已不再如我们祖辈那般被迫背井离乡,孤独悲凉,相反, 更多的是我们自由地选择了憧憬已久的新生活。然而,“入乡”容易,“随俗”难;尤其是繁琐,复杂,严谨的加拿大税法,对于那些在原居住地对此毫无了解的新移民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如何在税务上“随俗”,是每一个新移民家庭首当其冲要关心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登陆拿到枫叶卡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和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您登陆的日子,是移民局认可,具有法律意义的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日子。而税务局从税法的角度定义您成为税务居民的日子,是根据您是否和加拿大建立了密切的居住及社会关系等来判断的。例如,如果您们一家一登陆就准备常住而安营扎寨,那么,从您登陆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那天起,您同时也被定义为税法意义上的税务居民 倘若,您登陆后只是先来加拿大短期“视察 ”,游山玩水,探亲访友,即“短登”,就没有被定义为税务居民,也无需报税。因此,有“短登”计划的新移民家庭,最好不要申办医疗保险卡,开设居民银行账户,或申请儿童福利金等,因为这些都将被视为“同加拿大建立了密切的居住及社会关系”,言外之意就是在您享受这些福利的同时,您也有义务申报您的全球收入并缴税。
因此,作为新移民,您被定义为税务居民的日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这个日期是您今后税务规划的一个重要分割点。此日期之前,您在加拿大境外任何形式的收入,是不用向加拿大税务局缴一分税款的,但在此日期之后,您就有义务就您加拿大境内及境外世界各地收入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所得税了。这对您今后财务状况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新移民朋友报税之前,首先要告知您的会计师,您的家庭在未来三,五年的生活规划,是全家在加拿大落地生根,还是做“空中飞人”,税务上“一家两制”,这些将决定您何时需要报税,并影响到您家庭未来的理财及税务规划。
确定成为税务居民后,您第一份报税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您在税务局的初始报税记录应该完整,慎密,切记不可人云亦云,草率申报,影响您以后的报税信誉。新移民的第一份税表不可以网上申报,2014年开始,新移民的第一份税表才可以网上报税。所以,您要考虑到邮寄的时间,确保税表在430日前寄到税务局,以免罚款。
新移民所用的税表同一般纳税人所用的T1基本一样,只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税表上 entry date”的确切含义。“Entry Date”是指您该税务年度成为税务居民的日子,这个日子可能就是您登陆的日子,也可能是您真正同加拿大建立密切的社会关系成为税务居民的日子。有些朋友误填了,导致下一年海外资产申报等后续的税务困惑。
我们谈到您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日子非常重要,一是该日期之后,您就要为您加拿大境内外的所有收入报税了;二是您第一次海外资产申报时,您海外资产的市值是以该日期为基准的。这个市值也是您日后海外资产变动,如出售时的成本值。海外资产产生的盈利,如利息,租金收入要并入您当年的收入缴税。同时您需要保存好各项海外资产产权,市值评估等法律文件备查。
很多新移民在登陆前就听说加拿大是一个高福利国家,但是这些福利是建立在严格的税收体制上的。所以只有当您成为税务居民后,您才有权利申请享有这些福利。登陆后成为税务居民的新移民家庭,在有了社会保险号后,就可以为18岁以下子女申请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就是我们俗称的“牛奶金”,其金额取决于家庭净收入。同时也可为家中6岁以下的儿童申请Universal Child Care Benefit, 即每人每月$100元的儿童福利金,该项福利只要是加拿大居民即可享有,不一定是税务居民。另外,还可申请GST/HST退税,但是夫妻两人,要选择一人申请,子女可在申请人名下领取退税款。
对于一些拥有高资产的投资移民来说,在确定登陆日期之前,就要对加拿大的税务体制有所了解,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赢在起跑线上”。移民信托就是一个具有避税,节税效果的工具。新移民可以在海外设立“离岸信托”,将其海外资产,投资转移到该信托内。
信托是由创立人,也称委托人(Settlor)将其资产委托受托人(Trustee)进行管理,而受托人根据信托的规定,按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内的资产转移给受益人(Beneficiaries),或将信托中的收入分配给受益人。而移民信托容许您,在成为税务居民后未来5年期间,信托内资产所产生的任何收入,如租金,利息,分红,资本增值等不用向加拿大税务局缴税,即您可享有5年的税务优惠(5-Year Tax Holiday)。此外,信托内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是无权追讨的。还有,如果您在5年期限内,入籍之后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那么该信托免税期就会延长到您再次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为止。信托的另一个优势就是其资产管理集中化,您世界各地的资产可以转到信托内由信托人(Trustee)统一管理,减少了异地分散管理的繁琐。
当然,移民信托不是十全十美。成立信托复杂性较高,信托设立的时间,地点,费用,信托所在国家的法律,以及信托成立后每年的管理成本,都是您需要考虑的因素。您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权衡利弊,再做决策。
新移民的第一份税表,特别是第一份海外资产申报表是您在税务局的初始记录,也是您今后税务申报的重要参考。因此,新移民报税更应谨慎,寻求专业建议,税表递交之前,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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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已经来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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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兵来将挡,水来土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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