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henry514
楼上的话说的是有道理,但道理不对,10刀的确不是很多(也就一顿炒饭)可是为什么要赔一顿炒饭呢?房东没道理就是没道理。好像那个房子的合同分transful或sub,要是sub的话,原来的租客就要承担责任,就算告上法庭,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房东只能告原来签合同的人,而原来签合同的人再去告现在租房子的人,就是“三角关系”,谁输了官司,谁掏钱。无所谓的。而且,在加拿大很注重保护房客的。我听朋友说,一个人来在房东家不走,住了1年,一分钱都没交,最后上法庭,房东却输了。因为那个人没有收入。就像现在移民上学靠政府补助,要是不交房租,估计也没什么问题。当然,我们中国人素质高,不会欠人家房租的!!!
Post by henry514
他为什么要1-3月的房租?那他就更不对啦!在加拿大的规定就是不准收押金!!!收押金是非法的。有时房东像你说:收押金是对双方的保障,听起来很有道理。咱们也能理解房东的心情。而且,给他钱反正也是早晚要给的。但是,换个角度来讲,他们算什么呀?难道不相信我们吗?钱是要交,我又不是不给你,你怕什么?最主要的就是加拿大有明文规定的呀----不准收押金。中国人,往往就是不愿意弄那么多麻烦事,房东让交,就交吧!我觉得不对,难道我们中国人就好欺负?老外是绝对不会交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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