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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须知:漏报收入 罚款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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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3: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读到这篇文章的时候,相信大部分人士已填报税表,完成了2014年度的报税了。报税的单据繁多,特别是投资收入方面的报税纸条,如 T3、T5、T5013等等,这些都是由银行或有关投资的机构直接寄予纳税人。邮件的寄递会有延误或遗失,信件错派地址不时有发生,因而导致报税单未有及时寄到纳税人手中,以致造成漏报收入的情况。须知道,漏税的罚款可以是相当沉重的!


  税法第163第(1)节有关漏报收入的罚款条文,若纳税人漏报收入,而在过去三年内又曾有漏报事件的话,漏报罚款是按漏报的金额计算,联邦罚款为10%,另加省的罚款10%,合共便是20%。

  当漏报的收入被政府发现的时候,所漏报的收入当然要加入相关年份的税表中评税,若因而引致额外的税款,欠税固然要补交,同时,欠税的利息亦不能幸免。再者,若相关的税表仍没有在限期内呈报的话,迟报税表的罚款是按欠税计算的(见附录),即使漏报收入的税表没有误期迟报,或者在加入了漏报的收入后亦不会引致额外的税款,如在过去三年内曾有漏报事件,税法第163条第(1)节的漏报罚则会被应用,罚款是漏报金额的20%,绝对不容忽视。

  有一个案,纳税人迁居后没有通知其投资机构,以致报税单T5没有寄到新住址,该纳税人因收不到T5税单便漏报了相关的投资收入;几年后被政府追查,才发觉漏报了几年的投资收入。虽然所漏报的收入加入各年的税表中仍不致产生额外的课税,但在税法第163条第(1)节的罚则之下,按漏报的入息额罚了20%。纳税人当然后悔不已,但亦无可奈何,唯有受罚。

  因此,在收集报税资料时,应彻底检查,避免遗漏,特别是在过去三年内曾试过漏报的话,更要小心,因为再犯会堕入税法163条第(1)节的罚款网罗中。

  如在检查收入的时候,发觉有应报的收入但仍未收到报税单的话,应尽快与有关机构联络;若在报税限期届满仍未收到税单,可用一估计的数字先报上,并在税表中注明为估计数字及略述原因,日后若收到正式报税单,所示的入息与已报的有出入,可以去信政府更正。

  假如在呈报了税表后才发现漏报,应尽快通知政府;若因补报收入而须缴付额外的税款,亦应从速缴付,以减少欠税的利息。

  税法第163条第(1)节的罚则虽然严厉,若纳税人能证明已经尽力搜寻资料,以为报清,但仍有遗漏的话,可向政府要求罚款宽免,但证据必须要充份,因为政府的宽免乃基于适当的理由。

  附录: 迟报的罚则

  税表的呈报有限期,一般个人税表的限期为翌年的4月30日,自雇人士的报税限期延至6月15日,但所欠税款仍须于4月30日前缴交,如果误期迟报,迟报的罚款以所欠税款计算,基本罚款为欠税之5%,另外每迟报一个月再加1%,最高12个月(即12%),合共最高为欠税的17%。如在过去三年内曾有过迟报而遭罚者,会双倍罚款,即基本罚款为欠税的10%,另每迟一个月再加2%,最高20个月(即40%),合共最高为欠税的50%。

  由于迟报的罚款乃按欠税计算,如无欠税,便不会有迟报罚款的问题。

太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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