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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 请教关于夫妻团聚移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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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11 2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教大侠,关于现在夫妻团聚移民是不是出了一个新政策说 你的另一半来加拿大以后是不是注满两年以上才发枫叶卡呀, 拜托了
16#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23:59 | 只看该作者
夫妻团聚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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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5-6 08:29 | 只看该作者

很好奇

樓主怎麼移民來的? 現在那麼多學歷高的還要面試,才能移民。
真是有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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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21:50 | 只看该作者
老婆的签证拿到手了,从一开始到拿到签证不到三个月。 感谢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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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4-18 22:19 | 只看该作者

真实的面目

Post by 嘉实移民;2846360
不论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还是在真实的生活中,我们历来以自己的真实面目示人,不需要隐瞒;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如果一个专业人士,如移民顾问,律师,公证人等等在没有拿到资格之前从业经验都是非法的,那么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移民顾问,等等专业人士都是非法的了;因为他们大都走的是同一条路:给别人做助理,考证,独立执业;这样他们在自己独立执业之前大多已经有了或多或少的一些相关从业经验了,我公司的移民顾问也一样。这位“移民代理”走的一定是一条与众不同的路,否则他也不会想不明白为什么别人会在拿到资格之前就有相关从业经验了。

句号。

有美有丑,你觉得你是哪一款呢?

发现你混淆视听的能力还真不是一般的强。"没有拿到资格",何来“从业经验”?

没有资格就没有资格从业,助理不等同于专业人士;看起来,你这个专业人士,逻辑还真挺混乱的。真替你的客户担心,你如果帮大家做案子时,逻辑也这么混乱,怎生了得。

既然你这么混乱,就帮你理顺一下:
首先,加拿大政府以及相关协会对加拿大联邦移民顾问的规范是2004年以后才有的事情,律师,公证师的历史貌似要久远很多,这几个专业领域,各有各的特点,根本不是一回事,不要拿来简单类比。

其次,移民顾问,律师,公正师隶属完全不同的规范管理机构,很多方面可能类似,比如都要求有自己的信托账户,但根本不可混为一谈,尤其是如何成为各自领域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士,要求更是迥异。CSIC一再要求移民顾问不得给客户“律师”的印象和错觉,其中原因,你如果是CSIC MEMBER ,你应该很清楚。

最后,无论给顾问当助理也好,给律师当助理也好,给公证师当助理也好,你拿到资质之前,你就是个助理,说白了就是个办公室文员。

你如果拿到资质以后,你曾经的那些“助理经验”也永远都是 “助理经验”(办公室文员经验:),不要拿出来当做专业人士的“从业经验",一厢情愿地拎出来忽悠大家,只能暴露自己的无知。

你既然是移民顾问,总应该知道,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如果移民顾问不在场,顾问的助理是没有任何资格向客户提供任何专业意见或建议,不能提供任何专业咨询服务;难道之前你和雇佣你的移民顾问以前都是这么在操作?由你来越俎代庖?那只能证明你以前的助理经验,也是给一个很不专业的专业人士当助理获得的了,不过这也解释了为何你虽然拿到了专业牌照,却依然表现得如此业余,什么师傅带什么徒弟

说白了,你这个跟帖的说法,就好像一个人给律师当助理5年(助理律师和律师助理不是一回事,这你总明白吧),自己去法学院学习法律,考牌,然后一拿到执照,逢人就说自己律师从业经验有5年,你这不是存心忽悠客户,拿地球人开涮嘛。

作为专业人士,对别人的意见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是最起码的专业精神,不过既然你都句号了,我就省略号吧......有些人做某些事,先天就是不足的
解答GENERAL问题,各人具体问题请联系 [EMAIL=\"ccsic@hotmail.com\"]ccsic@hotmail.com[/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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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4-18 20:54 | 只看该作者
不论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还是在真实的生活中,我们历来以自己的真实面目示人,不需要隐瞒;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如果一个专业人士,如移民顾问,律师,公证人等等在没有拿到资格之前的从业经验都是非法的,那么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移民顾问,等等专业人士都是非法的了;因为他们大都走的是同一条路:给别人做助理,考证,独立执业;这样他们在自己独立执业之前大多已经有了或多或少的一些相关从业经验了,我公司的移民顾问也一样。这位“移民代理”走的一定是一条与众不同的路,否则他也不会想不明白为什么别人会在拿到资格之前就有相关从业经验了。

句号。
认认真真做事,诚诚恳恳做人。:wink: 咨询电话:514-84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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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4-18 11:28 | 只看该作者

本来是想就事论事提醒一下大家

Post by 嘉实移民;2843161
  
我公司是2010年底正式注册成立的,所聘请的顾问是2010年中期拿到的执照,这些我们对咨询客户均坦诚相告,从未隐瞒过;
我公司所聘请的顾问和其他职员,在加盟我公司之前,在加拿大本地的移民公司已经有超过3年的从业经验;其中有一人在原公司专做家庭团聚类移民,还有一人以前专做技术类移民;在中文里,超过3就可称为多;因此我公司广告中称:“多年家庭团聚移民和技术移民办案经验”。
请教这位“移民代理”,你是有意诋毁同行呢,还是你本人在拿到执照前就没有相关从业经验(这里假设你有执照)?

没想你跳出来,所以去翻了一下旧报纸,确认了一下我上个帖子,确实是看到一个叫“嘉实移民”的广告,才有感而发。假定这里你这个叫做“嘉实移民”的ID代表的就是那个报纸上的“嘉实移民”,既然你发帖子提出一些说法和解释,不回复,显然不礼貌,而且被人冠上一个“诋毁“的帽子,个人感觉也挺冤枉

你帖子里写道,“我公司是2010年底正式注册成立的,所聘请的顾问是2010年中期拿到的执照,这些我们对咨询客户均坦诚相告,从未隐瞒过;
首先,这些在你们广告里并无提及,在这个BBS网站也一直没有提过(当然你没义务提),问题是,在我提出以后,你跳出来承认这个事实;

其次,既然你承认了2010年中期才拿到执照,按照行业协会的规定,那就意味着你2010年以后才有资质代表客户与联邦移民局打交道;

第三,“对咨询客户均坦诚相告”,问题是,你们的广告面对的都是“尚未跟你们联系咨询”的大众,因此,“对咨询客户均坦诚相告这个说法,你不觉得很可笑吗?按照CSIC对顾问做广告的规定,所有广告信息都必须是“factual, accurate and verifiable”(真实,准确和可证实的);如果你是CSIC MEMBER,如果你忘记了这些条款,你可以回去再学习一下,链接是https://www.csic-scci.ca/content/addguidelines,况且在我看来,站在一个普通客户或者消费者的角度,你所说的“对咨询客户均坦诚相告”,这同样是无法“VERIFY”的事情。

你们广告上并未说2010年才拿牌照,但同时宣称多年从业经验,这里难道你真的不觉得是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嫌疑?还是你觉得移民客户消费者或者大众真的这么愚蠢?

你帖子里还写道,“我公司所聘请的顾问和其他职员,在加盟我公司之前,在加拿大本地的移民公司已经有超过3年的从业经验;其中有一人在原公司专做家庭团聚类移民,还有一人以前专做技术类移民;在中文里,超过3就可称为多;因此我公司广告中称:“多年家庭团聚移民和技术移民办案经验”。

第一次知道“其他职员“可以没有资质就”从业”(这难道不是加拿大移民局和CSIC一直在打击的非法代理? GHOST AGENT?),然后可以把没有资质的“从业经验”拿出来做宣传,你这个专业素质,不服不行:)

然后还可以探讨中文的“多”的定义,厉害。个人以为,你如何定义多或者少,其实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CSIC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从业的移民顾问全方位包括做广告的规定,其用意就是避免不了解移民顾问行业的消费者受误导,而显然对CSIC的这些规定,你根本就是视而不见,暂且不提你聘请的顾问(报纸上看,貌似只有一人?)和职员是否有资质,你报纸广告的写法,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只能理解为你“嘉实移民”有多年家庭团聚移民和技术移民办案经验,不是吗?你这不是在误导消费者,是在做什么?

关于你这个ID误导消费者和大众的另一个例子,参考链接http://www.sinoquebec.com/bbs/sh ... 22936&highlight“夫妻团聚法规有变”, 这也是你发的帖子,标题就很唬人,不知道的还以为真的改了法律,实际上“根本没变”才是事实这个一直只有提议,根本没有正式成为法律条文,我怀疑本楼楼主就是看了你这个帖子才跑这里来提问的。


最后你帖子里写道,“请教这位“移民代理”,你是有意诋毁同行呢,还是你本人在拿到执照前就没有相关从业经验(这里假设你有执照)?

说实话,看到这句话,我笑了。任何一个专业人士,他的从业,不光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作为普通消费者,大众都有监督的权利,这是个很简单的常识。鉴于此,我是否有资质或者有执照,跟我在这个自由的国家一个自由的BBS网站发表点个人的自由见解,其实,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你说呢?何况我所说的,都是基于事实,如果对号称专业但实际严重违反专业操守的行为进行一些指出,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却反被诬蔑为“诋毁”,那你真是业余得厉害:wink:

从这点看来,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你离“专业”,貌似有点远;)

个人看法一直是,做人做事,还是实在点好。你想愚弄别人,最终一定会愚弄了自己。用咱们中国一句老话,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一直深信不疑。就你做广告和在这里发表的帖子上那些说法(明明自己都说了去年中才拿的执照,就敢宣称已经做了上百例团聚啊啥的案子,就按100个算,半年的时间,你一个月要做将近17个团聚的案子,也就是你平均一天半要做一个团聚担保的案子,你真牛),和你在这个网站发表张贴的东西,如果你真的是这个报纸上的移民顾问,反映到CSIC那里去,可能到时候麻烦的是你,难不成到时候你也说CSIC“诋毁”你?如果真那样,那我只能套用当前的一句流行语,你真的“太给力了”。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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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4-18 10:16 |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

Post by 大力士;2845569
补充一句 那签证处为什么还说让我寄护照和CSQ呢?

考虑和担心太多,按移民局的要求做就好了 :w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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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21:19 |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句 那签证处为什么还说让我寄护照和CSQ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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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21:14 | 只看该作者
我听我朋友说 如果问你问题前 都是在你的案子没有定 之前呀,那为什么呢?  麻烦了。
紧张 中 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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