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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Mtl_2008 如果一些可以扣减的费用(非会计领域)但由自然人提供服务的,那么服务提供者则需要提供个人发票(包括SIN号码,服务内容,日期,金额(当然不能有GST/QST)等详细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在年底个人所得收入中将此部分金额计算入内),费用支付人则需要保存好发票和支付凭据作为证据。而这些这些费用的支付和交易可以理解为一种商业行为而非雇佣关系,自然不用开T4这么麻烦,T4对于自然人而言的麻烦是因为仅仅为了开一张T4表而去联邦和省税务局注册号码,当然如果本身就有BN和NEQ号码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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