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买房买生意上iU91
楼主: you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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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朋友帮忙,我遇到这样的客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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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15:10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iop;2871901
她如果没有签字, 还真就保护她了, 但是她签字同意搬走了, 就是到法官那里你也赢啊.

如果她签字后可以反悔, 你是不是也可以签字后反悔: 当初把她的名字加到 lease 上啊?

屋委员会的人不跟你说, 那说明他们心虚, 这是你最有利的证据.

不要一开始就把自己放在弱势地位, 一切白纸黑字, 这里是个契约社会! 签字是有法律效力的.
谢谢你,真的很感谢你给了我这么多勇气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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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5-20 23:07 | 只看该作者
本不想多说,怕好心当成驴肝肺。但出于对楼主遭遇的不平,再说几句。

你可能去房屋委员会的时候,和人家谈的方式不对。我估计你重点是和他们讨论这个合同的有效性,而不是告诉他们是你--房东--自己刚刚买的房子,需要住进去。

我知道有些房东为了赶租客走,可以以自己子女已成人需要独立出去的理由而成功的。何况你是自己要住。
Post by youmei;2871795
我已经去问了,那里的人说问题是我把她的名字写在合同上,她已经受到法律保护,那附加条件是(老房客死了,三个月之后你要搬家)他说这个附加条件是无效的,在老房客死了之后,我有写了一封通知信叫她三个月之后搬家,她也签了字,不知这封信是否有效?问了房屋委员会的人,他不跟我说,他说 这要法官来判的,我真的烦死了,我现在只有两个问题想知道第一:我后来写的那封通知信是否有效?第二:若有效,我7月1号搬进去,她会不会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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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5-20 23:10 |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是如果你以这个条款为理由赶人不行。但你如果以需要自住为理由赶人应该是合法的。你可以到Regie du logement的网站去查一下。大致是“Repossession of the dweling”。如果你房屋是自住或是给你的直系亲属住的话,是可以收回房屋的。不过需要提前足够时间通知,还得寄挂号信什么。现在都5月了,恐怕是赶不及7月收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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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09:08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nice;2872239
本不想多说,怕好心当成驴肝肺。但出于对楼主遭遇的不平,再说几句。

你可能去房屋委员会的时候,和人家谈的方式不对。我估计你重点是和他们讨论这个合同的有效性,而不是告诉他们是你--房东--自己刚刚买的房子,需要住进去。

我知道有些房东为了赶租客走,可以以自己子女已成人需要独立出去的理由而成功的。何况你是自己要住。
没关系说,尤其是忠言利耳,我爱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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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5-21 11:08 | 只看该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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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18:59 | 只看该作者
[quote=中国平民;287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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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5-21 23:3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买的是一个多单位的物业, 你打算搬进其中一个单位, 对吗?

如果是你自己住, 法律是允许的, 但你需要给租户1-3个月的时间找房子搬家。  法律支持你的, 不用怕, 就是打官司费事。  

你可以把保姆签字的文件给法官看, 这表明你事先通知保姆了, 她搬出去了, 就是为了你要搬进去呀。  现在保姆反悔了。。。。

我觉得你理由充分, 不用怕!  GOOD LUCK.



Post by youmei;2871353
我是新房东,我去年刚买得房子,一层住的是一个老外老夫妇,因为老太婆在七月份去世,剩下是一个老头子,但老头子生活不能自理,他请了一个保姆,可老头子的女儿跟我说她爸爸是痴呆,怕被人家利用,为了保护她爸爸需要将保姆的字名加在同合上。我当是就不想加保姆的名字在合同上,后来老头子的女儿跟我说要不在合同上附上条款:(假如老头子死,保姆需要在三个月之后要搬家)到了三月份,老头子真的死了,我给她写一封信:(跟据那条款,你需要在三个月之后搬家,也就是说合同到6月30号为止,她也同意并签了字,可今天她跟我说,她找不到房子,她不想搬家,而且她还说:“她去问了房屋委员会,委员会里的人跟她说那个合同上的附的条款是不成立的。在退一步说,就算我附在合同上的那条款不成立,那我在3月份给她写的那封信能成立吗?
还有,假如她真的7月1号不搬,还懒在那里,我有没有权力搬进去?因为7月1号,2号,3号,这些部门都没上班。

我现在真的很头痛,本想好心帮人家,没想到结果是这样,我现在该怎么办,请有经验的朋友位给我宝贵的建议或推建个好的律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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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16:57 | 只看该作者
[QUOTE=祖国你好;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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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17:14 | 只看该作者
[QUOTE=asdosod;287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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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5-22 18:36 | 只看该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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