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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美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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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错了,连句道歉的话也没有,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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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2 14:2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话题怎么演变成了中加两国银行的比较?中宣部最怕拿中国跟西方国家比,因为你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好多年前,我在中国的时候,就提要实行个人支票提了10年,现在已经快20年过去了,中国还没有个人支票。在中国做过生意的朋友可能还清楚的记得填写支票的痛苦,如果小写或者小写写错一个,财务章盖得超过支票上的某条线,这张支票都得作废。在加拿大,支票你可以闭着眼睛写。这说明什么?更不用说中国银行的坏账和烂帐了,银行只要是国家的(尽管中国的银行也都企业化了上市了,但是它们还是国家的),问题就会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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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2 17:24 | 只看该作者

看看中国江苏某银行的做法,你就知道中国的银行了

如果您到银行柜台去存款,事后却发现账户里的钱不翼而飞,而银行方面告诉您,那个银行员工已被开除,他私自转走了您的存款,银行对您的存款丢失不负责任。我想您一定不敢相信天底下会有这样无耻的银行。
但这种事却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我的身上,发生在工商银行江苏镇江分行扬中市支行。
我叫张菊花,女,是浙江台州人。2008年6月2日,我到工行镇江扬中市支行,通过柜台办理了存款手续和存折、账户,并将900万元存于该账户上,当时办理存款手续的柜员叫洪伯章。之后,这个大额存折虽一直在我手上握得紧紧的,但半年后我查询发现,这笔钱被他人莫名其妙全部转走了。和我同样遭遇的,还有一位叫郑云素的女士,她存在该行的100万元,也在存折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转走了。
发现存款丢失后,我立即去找扬中市工行交涉,却被告知,转走我钱的人叫何卫华,他是我所办存款手续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利用办理存款时私自扣下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将我的存款转给了他人。工行方面称,何卫华转走我的钱属于私人行为,他们已经开除了何卫华,所以银行不再承担归还我存款的责任。
后来法院的调查表明,在柜员洪伯章为我办理存款的时候,何卫华授意他的朋友王某带我去洪伯章的柜台办手续,洪伯章没有叫他离开,他窥到了我的密码,何还授意洪伯章将本应交给我本人的U盾私自截留并交给了王某,最后,由王某将U盾和密码都交给了何卫华。何便利用该U盾和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我的900万元全部转走。
可怜我一个并没有太多见识的女子,基于对工商银行的信任,根本没怀疑何派来带我开户的王某竟是为了偷窥密码,而我对网上银行知识的完全不了解,则让我根本不知道还有U盾这么回事。
即便如此,从法律上讲,我的钱存在银行,我的存折掌握在手里,我和银行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该银行员工利用其它手段窃取客户资金,那他是对银行利益的侵害,银行不能因此对储户免责。说白了,银行完全有义务归还我的存款,至于洪伯章、何卫华窃取客户存款,银行也有权向他索赔。如果银行以是银行员工个人窃取了客户的存款为由拒绝储户取款,那还有谁敢相信银行?
可是,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偏偏就是这样蛮不讲理,它多次拒绝我要求支取存款的请求。无奈之下,我只好到镇江市中级法院起诉该行,要求偿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非常负责,及时到银行调取证据,及时找到洪伯章进行了询问谈话。笔录显示,洪伯章承认,是他把我这笔存款的U盾私自截留交给王某,继而交给何卫华的。何卫华也承认他是从王某手中拿到我的U盾和密码,并将款项转走的。
就在法院调查完基本事实,发出开庭通知准备开庭审理时,镇江中院突然下发通知,以案情存在“诈骗嫌疑”为由,决定将案件移送扬中市公安局侦查,审判被搁置下来,而扬中市公安局“以何卫华诈骗”立案后,既不抓人,也不切实推进侦查,整个案件就此停摆,我要回钱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为什么法院和公安局借侦查为名拒不为我主持公道?就在我百思不解之际,律师调集到的证据材料让我吃了一惊。原来,警方的调查表明,何卫华向警方承认,早在2007年,他就到镇江找一个体户,私刻了一枚“扬中市工商银行2号业务章”,从那之后10个月的时间里,他用这枚私刻公章,在银行营业部主任办公室里借接待客户之名,以假公章骗取储户存款11次,共计3000多万元,并全部转走归自己使用或者非法私自以极高利息借给他人牟取暴利。其中,存款人阮章新在该行一次存款1200万元,当天就被何转走了600多万元,幸亏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发现了此事,并通过报警在扬中市工行讨回了全部存款。但对于何卫华这种已经被发现的严重违法行径,镇江分行、扬中市工行不仅不报案,不收缴假公章,还拼命隐瞒了案情,继续容忍何卫华在银行营业部主任办公室里,拿着假公章坑害储户,直到诈骗我的事情案发。
知情人告诉我,镇江中院之所以突然决定不开庭,是因为法院主要领导知道,只要一开庭,工行必然败诉,所以只好把事情推给公安,而公安对于涉及金额如此之大的重大经济犯罪,也是立而不查,故意拖着。知情人说,整个事情的幕后,就是工行镇江分行领导为了隐匿责任,保住乌纱帽,以非法手段,摆平了镇江中院和公安局的领导。
知情人还告诉我,如果镇江中院真的要依法决定移送案件,作结案处理,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下达正式的《裁定书》,而不是简单的一纸通知,但如果下达了裁定,我作为当事人有权利上诉,这就无法达到拖延案件、帮助银行推脱责任的目的,所以,法院非驴非马地搞个通知,既让我无法诉讼,又让我无处寻找司法救济。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定,我这个事情,与何卫华诈骗银行客户资金是两码事,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我与银行之间是简单的存款合同关系,与何卫华诈骗无关,法院本不应停止审理移送案件。至于扬中市工行认为何卫华诈骗了该行的客户资金,可以另行报案要求公安立案调查。
两年多以来,为了督促法院及时审理,或者为了敦促公安尽快查清事实,我在浙江和江苏两省之间不知道跑了多少回,找了多少部门,但一直没有结果。为了此事,浙江省两位全国人大代表邱继宝和林焱先后给最高法院负责人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负责人发去督促和质询函,并向省公安厅领导作了反映,但即便后来有最高法院的督查,及省公安厅的重视,整个案子最终还是卡在了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
此时此刻,面对我那张明明白白写着900万元数字的存折,我真的是欲哭无泪。我不解的是:
第一 如果一个储户到银行柜台存的钱,最后却被银行的领导和柜员合伙转走,银行难道真的不应负责吗?如果是这样,谁还敢到银行存钱?
第二 当中央反复强调司法为民的时候,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为什么要这样故意拖延?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法院不审,公安不查,如果你们的负责人心里没有鬼,如果你们没有和工商银行的人有利益勾结?你们为什么不能主持公道呢?
第三 当两位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质询的时候,当最高法院依法督办的时候,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为什么要欺上瞒下,消极抵制呢?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法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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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2 17:32 | 只看该作者

银行职员表示,对此事银行无能为力,也不能负责,只能报警:

本报讯 (记者罗桦琳)自己的存折一直锁在家中,银行卡也紧随其身,从来没有丢失过,这笔钱为何会不翼而飞呢?近日,广州又出现一起疑似“克隆存折”案。家住广州天河棠下的田海菊女士,在一周之内,存折中的存款分4次在三家银行被取走,共损失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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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在三家银行被取走
田女士对照着存折告诉记者,自己在2008年8月15日那天,一次性存入了3万元到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本存折。在10月9日、10月12日、10月14日以及11月6日,自己分别取过1000元、2000元、3000元及2000元,合共8000元,存折中理应还剩下2.2万元。而在11月22日,自己准备再取走2000元时,自助取款机上却显示余额不足。
田女士慌了神,立即要求工作人员打印了存折。打印结果显示,在10月14日、10月18日、10月19日及10月21日,存折分别被取走1000元、9000元、6000元以及5000元,合计被取走2.1万元。通过电话查询,田女士获知,这些钱分别是在棠下附近的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以及光大银行的自助取款机被取走的。
“我的存折一直锁在家中,银行卡也是每天随身携带,从来没有丢失过,钱怎么可能被取走呢?”田女士告诉记者,银行卡密码只告诉过自己的亲妹妹,但她坚信,自己的妹妹不会偷自己的钱。
事发半个月仍无进展
事件发生后,田女士立即报了警。两周之后,相关负责人却答复她,由于信用社及另外两家银行摄像头拍下的录像都是一个月就清除的,因此无法翻查出当初的录像。昨日,田女士再次来到当初开户以及被提走了1万多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棠下支社,银行职员表示,对此事银行无能为力,也不能负责,只能报警。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难道只能自认倒霉?田女士对此深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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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2 17:38 | 只看该作者

存款被恶意盗取,银行只负责20%责任:

海南省万宁国营东和农场的叶某银行卡15.5万元被异地支取刷卡消费案,8月18日在海南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宣判,判决叶某对存款损失承担80%责任,银行承担20%责任。
叶某今年39岁,是万宁国营东和农场人,2008年6月12日,其在万宁农行开了一个账户。2010年1月24日,其确认账户上有存款15.6万余元。可在2010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当他去取款时,竟发现其账户上的存款此前已经被人支取,这么多血汗钱一夜之间不翼而飞,令他火烧眉头,遂立即向万宁市警方报案。
万宁警方立案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根据叶某和万宁农行提供的银行账单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表明,叶某所持银行卡上的存款于1月24日在广东湛江徐闻农行,分10次从ATM自动取款机上被支取现金20200元(手续费200元),而后又在湛江一购物广场分4次刷卡消费13.5万余元。
事发后,叶某提出向万宁农行索赔,最后协商不下遂将该行起诉到万宁法院。
万宁法院认为,叶某在万宁农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银行的基本义务是依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负有警示、说明、防范、安保等附随义务。银行若违反合同的义务则应承担责任。而作为持卡人,叶某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好并正确使用银行卡及密码,因个人造成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叶某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银行卡密码是在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被第三人窃取或银行在办理兑付存款时存在过错。既无法证明银行有不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存在,换言之,叶某无法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的请求证据不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叶某向海南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理由中提到:他人在异地取款及消费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并非其所持有的真卡,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和询问笔录,能清楚辨明取款人和消费刷卡者并非本人。
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叶某因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其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80%责任。万宁农行应对叶某存款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20%责任,万宁农行应赔偿叶某损失3万余元,以及相关利息。叶某上诉理由部分有理,应予支持。同时撤销了万宁法院先前对本案的判决。
二审宣判后,叶某仍觉得不甘心,其表示,与一审的完全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比,二审判决让他感到一些欣慰,但二审法院在认定是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支取储户的银行存款的情况下仍然确定银行只需承担20%的责任令他想不通,其将于近期继续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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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1-2 19:26 | 只看该作者
 要不怎么说是特例,其实哪家支行没发生这种事情?通常都是银行赔的。大家都是买了意外险的,只要不是内外勾结,保险公司会赔付绝大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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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1-2 19:31 | 只看该作者
太不专业呢! 写错了,在边上改正,然后盖上会计章或法人代表章就行,为什么要用单位章?

你的章非要盖到客户留存联上,那当然得作废重写。要不,你取走你的一部分,剩下的连个完整章都没有。

Post by q2006c;3027033
这个话题怎么演变成了中加两国银行的比较?中宣部最怕拿中国跟西方国家比,因为你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好多年前,我在中国的时候,就提要实行个人支票提了10年,现在已经快20年过去了,中国还没有个人支票。在中国做过生意的朋友可能还清楚的记得填写支票的痛苦,如果小写或者小写写错一个,财务章盖得超过支票上的某条线,这张支票都得作废。在加拿大,支票你可以闭着眼睛写。这说明什么?更不用说中国银行的坏账和烂帐了,银行只要是国家的(尽管中国的银行也都企业化了上市了,但是它们还是国家的),问题就会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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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2-1-2 20:3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回帖

谢谢大家的回帖,我已找他们总行,总行的态度非常好,此事已圆满解决,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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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1-6 20:15 | 只看该作者
问楼主,你怎么找到的总行啊,在哪里?唐人街的BMO服务太差,去办事跟从他的口袋里拿钱一样,很想投诉,不知道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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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1-21 23:48 | 只看该作者
值得庆幸的是楼主没去银行闹,否则也可能像夏女士那样:http://www.sinoquebec.com/bbs/showthread.php?8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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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1-28 22:50 | 只看该作者

银行的确应该道歉!

Post by classic;3026317
银行搞错了,理应给顾客一个道歉。这跟中国没有一点毛的关系。如果顾客没有发现这个错误,岂不是损失钱财了。银行是干什么的,不就是帮顾客保管钱财的吗?这倒好,把客户的钱搞少了,还没有个交待。至少应该解释一下,不然谁还相信银行。银行的性质就决定了不能出这种错误。

当然不用下跪什么的象有个童鞋说的,但是至少要有一个邮件或是口头道歉的。建议直接投诉到800,他们会处理的。

不得不说的是,中国大陆的银行职员不会出这种低级的错误。有人说加拿大银行稳健或是体系好如何如何,但是这里讨论的是他们职员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朋友也碰到了类似的事。存2张支票,比方2+3应该是5,蒙的银行职员给存入了6。朋友也是跟楼主一个思路,觉得银行哪会在数字的加减上出错啊,没看拿了存单就走了。过个半个月,对账单来了,上面莫名其妙的被“取走”了钱,又“存入”了钱,而且两笔金额还不一样。当时就傻了!后来才搞清楚,是职员当天对账发现她加错数了,做的调账。可问题是她竟然没有在事后通知客户--“她动了客户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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