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泊车罚单,在WESTMOUNT区,说我违反了该路段最多泊车4小时的规定。可我将该路段从头走到尾,仔细检查了每一个路牌,未能找到最多泊车4小时的牌子,现欲做无罪抗辯。今有一问题请教,申诉表第二行“Capacity of the signatory is a legal entity”是什么意思,该如何填写。先谢谢了。
谢谢你的回复,但我还是很难同意你的观点。难道该区的所有路段除特殊标明外,其他都只能最多泊车4小时?在WESTMOUNT区找个免费泊车位不容易,我在该路段周围的其他路段见到过最多泊车2小时或1小时的牌子,就是看中了这条街没有泊车时间限制,以前曾多次周末在这里泊车一整个白天,从未收到过罚单。要是有此MAX4小时的规定,我应该已经收到n张罚单了。我不认为那么多次都是侥幸的。欢迎继续探讨。
还有,我的问题“Capacity of the signatory is a legal entity是什么意思”有人能回答吗?
谢谢各位的回复,通过这一贴,让我长见识了。刚才查证了,westmount区确实有此规定,官司不用打了,老实认罚吧,要不然还得把上庭费也赔进去。吃一堑,长一智,只是可怜了我们这些开车人,泊车时除了看路边的泊车牌外,还得去留意牌子之外的泊车法规。在此提醒各位朋友,Parking is limited to four hours on all streets in Westmount,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法规原文)。各位如果知道其他区域有类似法规的,也欢迎贴出来,以互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