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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一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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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班门斧
闲客



加入时间: Dec 29, 2004
文章: 32

时间: 周三 5 11, 2005 9:32 下午    标题: 也谈一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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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氏认为,高、低收入者纳税之多与寡,如果前提是诚实、合法,则其人品、道德甚至对社会的贡献

都是平等的或适当的,并无值得傲人或内疚的因素在里面。
这个纳税之多寡,是税法的一种调节,是使社会财富更趋向合理的一种再分配形式。这个多寡值与

对社会的所谓贡献值不是一个正比的关系。很多人认为只有高收入高纳税者对社会有大贡献,而低

收入者对社会没有或少有贡献,这是一种非常谬误的思想认识。
为了不兜空洞理论的圈子,我这里用一个实例来说明问题。一个时薪八元的清洁工能否实现每日纳

税128元?班氏可以斩钉截铁地告诉你:能!只要税法游戏有这个需要,就能!
第一个月,日入64元,日交税128元,100个清洁工跑掉了100个。
第二个月,垃圾熏天、粪水漫街,清洁工市场的工资在上涨以图招聘到“高级人才”。涨到180元以

上,陆续有几个人应聘到岗,但还是跑掉的比来的多,因为干别的工作个人得益较大。
第三个月,清洁工的日薪继续上涨,最后稳定在192元(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其他行业的成本和利

润为适应这种情况会自动作出倾斜和调整,达到新的社会平衡)。结论是:清洁工是高薪、高纳税、对社会财富贡献最大

的阶层。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主要由高薪阶层交税,这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是高薪白领在税负领域高人一等。低薪者芸芸大众,操作起来工作量大,也较多错漏,故把钱集中在高薪白领手上交出去。假如税法规定任何工薪劳动者每日纳税100元,最后的社会运行的实质还是一样的。所以,在自由经济的动态平衡机理下,不管税款的具体征收形式如何,一个社会的税库的总收入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劳动提供的(包括那些提供了有效的社会劳动,而遵守税法规定没有缴纳到一分钱税金的劳动行业或阶层)。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在于他提供了多少社会有效劳动和创造了多少剩余价值,而不在于纳税多少的外在表现形式(当然,个体的偷税漏税等效于盗窃行为)。在一个社会的有机构成中,他选择干了低薪低税的活(年税1元),你才有社会条件干高薪高税的活(年税万元),绝对不等于你的社会贡献是他的一万倍,很可能你们两人对社会作出了同等贡献。

同样道理,高税率高纳税的大企业和少税或者无税的小企业,在税法面前的道德地位也是平等的,并无高尚或卑微之别。小企业少税、无税或在国家默认下“平等地”漏税,只要这个对待是横向平等、一视同仁的,则是同样地高尚和公平合理的。小企业少税或“平等地”漏税,腾出微薄的毛利养活了众多低薪员工,并因为少税或“平等地”漏税,其产品可以竞争到更低的社会销售价格,社会利润更多地汇集到大企业,实质上是把钱集中到大企业交税。所以,大小企业同等地对社会作出贡献。

班氏承认个体才能差异的存在,也认为,在同行业同阶层中,纳税较多的个体确实是作出了较大的社会贡献。但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不存在这种可比性,不能说纳税多者一定是社会贡献大。反而是有些阶层或群体,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或社会因素,不合理地、过多地摄取了社会财富入个人腰包,他们纳税虽高,却是较多地抽吸社会损害大众而真实贡献不大。

在一个自由民主不受欺压的社会里,一般宏观而言,强者能人已经得到了足够高的报赏(税后收入),强者能人高额纳税是应该的、本份的、合理的,是税法的一种社会统筹规划,是社会及其他阶层让利给他们纳税的,绝不是他们对社会和穷人的额外恩赐,在税负意义上他们并没有占据道德的制高点。低薪低纳税者不要自卑,要抬起头来做人,只要辛勤劳动,按章诚实纳税或无税,一样是对社会作出了贡献。

目前,逐渐出现一种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已发现高薪高纳税阶层和一些无知者在税负贡献上有埋怨或歧视低收入阶层的苗头,我们必须立即警醒社会,制止这种无知思潮的泛滥,把真相告诉人民,把道理宣示大众,以免两个社会阶层产生不满和相互敌视,以免消极因素积习而引发一场社会信任危机及社会秩序动荡。

呵呵,同志们哪,革命工作不分贵贱,工作着是美丽的。

以上是班氏第六逆反定律(班氏高低纳税者贡献平等定律)。

其他“班氏逆反定律”请参看:
http://www.westca.com/Forums/viewtopic/t=32926.html

上一次由班门斧于周四 5 12, 2005 7:45 下午修改,总共修改了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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